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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和商標一模一樣?不過,你可能喝的是假青島啤酒

初夏來臨,一盤小龍蝦配啤酒, 不亦樂乎。 但你想過杯中的啤酒可能是假貨嗎?本市公安機關無意中查獲馬某準備銷售的假冒青島啤酒, 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7萬元。 日前,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對馬某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

昨天上午,此案在普陀法院當庭判決, 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意外牽出銷售假酒案

2015年10月22日, 靜安區公安分局聯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獲一起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時, 無意中在本市松江區兩個倉庫內查獲另一批疑似假冒注冊商標的洋酒和啤酒。

這批酒包括芝華士威士卡146瓶, 黑方98瓶, 軒尼詩72瓶, 馬爹利12瓶, 傑克丹尼24瓶, 皇家禮炮6瓶, 青島啤酒3860箱, 其中純生2588箱, 純啤1272箱, 每箱24瓶, 共92640瓶。 經鑒定, 上述被扣押產品中, 除店內出樣的兩瓶洋酒是真的, 其他洋酒與啤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酒。

馬某到案後交代, 其從2011年開始幫老鄉做酒類生意, 後來自己單幹, 2013年1月開始租賃松江區的兩個倉庫, 開設自己的經營鋪, 主營酒類批發。 從2015年5月起, 馬某明知開車上門推銷的個人銷售的是假冒品牌的洋酒和假青島啤酒, 鑒於其提供的進貨價格非常便宜, 其中青島啤酒的進價甚至只有市場進價的五分之一。

為謀取非法利益,

馬某向並不熟識的推銷人員購進了大量假冒品牌的酒, 儲存於自己的倉庫中, 對外以正宗的品牌洋酒和青島啤酒名義銷售給夜總會和酒吧, 偶爾也有零售商上門購買進行銷售。

假冒啤酒與真貨看起來沒差別

在查獲的所有啤酒瓶的瓶頸處, 均可見明顯的“青島啤酒”、“TSINGTAO”凹凸浮雕商標標識, 該標識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青島啤酒”、“TSINGTAO”商標完全一致。

從酒瓶外觀上看, 涉案的純生啤酒的瓶身設計與青島啤酒的形狀、顏色、大小基本一樣。 乍一看, 涉案純生啤酒的整體外觀, 正宗的青島啤酒, 普通公眾很難區分。 辦案檢察官介紹, “涉案產品與真正的青島啤酒, 從外觀上來看, 是否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是判別罪與非罪的關鍵。

本案中, 基於瓶頸處醒目的浮雕商標, 以及瓶身上有與青島啤酒其他的眾多注冊商標相似的外觀, 從整體來看, 涉案啤酒幾乎全部摹仿青島啤酒的外觀進行包裝, 乍一看, 視覺上與青島啤酒基本無差別, 足以讓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認識。 基於此, 檢察官認為涉案的兩種啤酒屬於刑法第214條中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馬某知假售假被判刑並處罰金

本案查獲的所有啤酒瓶均有“青島啤酒”、“TSINGTAO”的浮雕商標, 且瓶身上的商標也與青島啤酒的眾多注冊商標相似, 從馬某處查獲的假洋酒和假啤酒均處於待銷售狀態。 經查, 目前查獲的侵權產品既無標價, 也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

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 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據此, 涉案的假洋酒和啤酒以市場中間價進行鑒定, 最終確定的待銷售金額分別為近13萬元和34萬餘元, 總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47餘元, 已經達到了構罪標準。

儘管涉案啤酒瓶上的浮雕注冊商標, “青島啤酒”、“TSINGTAO”, 可能是由於舊瓶回收造成的, 但舊瓶回收再利用不應突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框架。 一般, 啤酒瓶再利用的廠家應在瓶身和瓶頸處粘貼明顯標識, 用以區分啤酒瓶身的廠家與真正的啤酒廠家, 這種標識的明顯程度應當使經銷商、一般的消費者容易區分, 不致產生混淆, 否則容易導致侵權甚至涉嫌犯罪。

本案中, 馬某所售的涉案啤酒非但沒有區分原有的浮雕商標與涉案啤酒的區別, 反而是利用了這一點, 誤導消費者。

檢察官指出, 馬某作為一個經營酒類產品多年的專業人士, 其在購買涉案產品時也自認為購買的就是假冒的青島啤酒, 其對外銷售時也是以青島啤酒名義進行銷售, 推及普通消費者, 施以一般注意力更是無法將涉案產品與青島啤酒區別開來, 以為購買的就是正宗的青島啤酒, 可見, 涉案啤酒足以讓普通公眾產生混淆。

普陀法院認為, 馬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待銷售金額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依法應予處罰。 法院酌情判決馬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文/若水

法院酌情判決馬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文/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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