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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以欠錢不還!因不懂這條法律他損失10萬元!

王琦因為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 就向朋友孫強借了10萬元錢, 還給孫強寫下一張借條, 約定一年後還錢。 但是半年以後孫強因公出國, 出國前因為借款期限未到也就沒有向王琦索要借款。

三年後孫強結束海外工作回國, 便找到王琦索要借款, 王琦就把10萬元借款還給了孫強。 但是王琦不久後通過一位律師朋友得知其實孫強回國時, 自己所欠的孫強的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依法可以不用再還錢給孫強了。 王琦知道真相後懊悔不已, 於是找到孫強要求其把10萬元錢退還回來, 孫強認為這本來就是王琦應該歸還自己的錢, 不可能再退還給王琦。 王琦不甘心, 於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孫強退錢。

那麼法院會支持王琦的訴求嗎?本來依照法律可以不用還的錢, 一旦還了到底還能不能再要回來呢?

法律解析: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因此孫強回國時其債權就已經不受法律保護了, 此時王琦也可以不用歸還孫強的5萬元借款了。

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如果是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也就是說超過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又自願履行的, 如果以不知道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王琦主動將借款還給孫強後, 孫強的債權已經得到清償, 此時王琦再反悔想要回借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王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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