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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多年蘋果款未果 法院依法維護果農權益

渭南政法網(特約通訊員 付蒙嬌)2013年, 薛某從趙某處收購了一些富士蘋果, 隨後幾年, 趙某多次催要未果, 一紙訴狀將薛某訴至法院。

近日, 白水法院對這起因蘋果款未清償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薛某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原告趙某清償拖欠的果款2500元, 並按照年利率6%的資金佔用率承擔從2017年1月9日至實際清結之日的利息。

2013年, 被告薛某從原告趙某處購買富士蘋果, 共計果款為7748元, 被告薛某先後向原告趙某付了5250元蘋果款。 2017年1月5日, 被告薛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 說明共欠原告果款2500元。 欠條上對利息未做具體說明。

另查明被告薛某向原告趙某出具欠條時署名為“薛某某”, 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薛某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時, 被告薛某陳述其身份資訊名字為薛某, “薛某某”為其小名, 其對欠款的事實沒有異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法院依法調取了被告薛某的詳細身份資訊, 經原告趙某核對確認薛某系其起訴的被告“薛某某”, 認定被告“薛某某”與薛某系同一人, 為該案明確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薛某從原告趙某處購買蘋果, 並向原告趙某出具欠條, 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係成立, 因此原告趙某要求被告薛某清償所欠剩餘果款25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應當予以支持。 因雙方在欠條上未約定利息, 但被告薛某應按照年利率6%的資金佔用率承擔從原告趙某向本院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結之日的利息。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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