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女業主買了一套二手房, 是準備為女兒結婚用的婚房, 買房找仲介, 付款, 拿到紅本本房產證;
是不是很順利, 一切就緒了, 在高興之餘, 她的女兒和女婿去接房的時候, 發現鑰匙打不開門;
於是就去找仲介公司, 最後一調查告之業主;
說這個房子出租了, 還有一份合同, 一看簽了20年的租賃合同;
我靠, 這不明擺著, 欺詐嗎?
關鍵的問題是, 租客也沒有實際去居住, 租賃費也沒有憑證;
你說是欺詐, 人家租房的人是無辜的, 你看我們有合同,
於是就找仲介解決, 仲介開始推辭;
又找原房東和租房戶協商, 都唯唯諾諾不接見他們, 這可如何是好?
無奈之下, 尋找法律的幫助吧!
第一:責任在誰呢?
律師認為, 原房東, 仲介, 租客應該為此次事件負責人, 對不對?
為什麼呢?
一是仲介調查房源問題不徹底, 對不對
而且出了問題, 也沒有及時處理解決, 而是在事後推卸責任, 也不幫著快速處理;
仲介公司沒有如實將租賃關係搞清楚, 然而在收房之前, 沒有完成交易, 提前將款項, 打給了賣家, 這是違規的;
二是租賃有問題;
租賃怎麼沒有去居住, 租賃只有一紙合同, 租賃費有收據嗎?
這就可能存在欺詐行為, 是房東與租客之間的一個欺詐行為, 是又不是呢?
有一個原則,
怎麼解釋呢?
就是不能因為你房子的買賣, 而影響租賃關係的存在, 租房的人受保護的, 即為買賣不破租賃;
這個問題的根在哪裡, 又有什麼異議呢?
一個是房東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
另一個就是, 仲介沒有調查清楚, 存在失職;
還有就是, 租賃合同的合法性, 是不是事實上的租房, 這都有待搞清楚;
阿永哥猜測, 這最後一定是一場和稀泥的法則, 最後租賃合同不了了之的一個結局;
第二:購買二手房要注意一些什麼事情嫩:
購買二手房之前, 一定要將房子的一切和經濟糾紛糾紛有關係的事情搞清楚;
一定要將他的產權租賃, 抵押, 戶口等等, 搞清楚, 而且寫在紙上, 寫在仲介, 買主,
目的是什麼呢?
買方有權知道這些資訊, 並在願意的情況下可以達成交易;
必須保證三方資訊的對稱;
特別是現在民間借貸, 經濟糾紛特別的多, 因為很多財產抵押情況, 是查不到的;
時不時拿出一個合同, 帶著律師來要房子了, 你怎麼辦?
仲介就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個最基本的視窗, 有義務調查清楚, 否則責任非常的大;
阿永哥點評:
一是買到一個有問題的房子, 直接會影響到一套房子的經濟價值和使用, 以及你的生活麻煩;
二是一切想到的問題, 都要寫在紙上, 空嘴說空話, 一切都不要相信, 不寫在紙上就不買, 懂了嗎?
三是二手房固然好, 但是社會太亂, 仲介是一個槍口, 找仲介買二手房就是為了規避問題和貸款,
四是以上案例並不是個案, 而是二手房交易中存在非常普遍的一個問題, 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