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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南北朝時期的特殊法律制度

如果可以由我選去哪個朝代當官, 我想來想去, 還是選魏晉南北朝。 按理說, 宋朝是最好的, 宋朝最優待文官, 但是, 在宋朝不能犯事。 狀元郎陳世美當上了皇帝的乘龍快婿, 包公說鍘了也就鍘了;一代文才蘇軾, 投放到牢房里弄得死去活來;還有如“夕貶潮陽路八千”的事情, 簡直像炒一碟小菜。 其他朝代看來也不錯, 但是, 屁股常常挨板子, 皮開肉綻, 血肉模糊, 可不是好玩的。 魏晉南北朝當然也不是很完美, 比如戰亂時期多於安穩日子, 但是當官還是蠻好的, 再戰亂, 當官的首先還是有保障的。 單就官員犯事後得到的處分,

你就會真切地感覺到:這時期皇恩浩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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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經濟學家厲以甯先生的幸福感定義:沒有廣大群眾的窮苦就不能體現少數精英的幸福。 在魏晉南北朝, 恰如斯言啊。 在這時節, 王法對下里巴人犯罪是實行“零容忍”的, 其立案標準可不是2000元,

而是兩把稻草的。 南朝齊孔秀之當吳縣縣長, 縣裡有個10歲頑童偷割了鄰居田裡的一把稻穀, 吳縣長特別“震怒”, 是可忍孰不可忍!立刻簽單拿人, 有人勸曰:懵懂小兒, 當以寬大為懷啊!王縣長就訓了此人一頓:“十歲便能為盜, 長大何所不為?”“哢嚓”, 把這“小蟊賊”給殺了;北魏李洪之當秦、益兩州刺史, 到任即宣佈一條“禁令”:凡帶刀行者與搶劫同罪。 行人帶刀就是起了殺心, 起了殺心就該殺頭, “哢嚓”, “哢嚓”, “哢嚓”, 一殺就是三四百, 據說這裡“治安狀況”特別好了, 從此“路不拾遺, 郡無劫盜”。 “零容忍”還真是“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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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比度才有幸福感。 在魏晉南北朝, 當上了官, 那麼就從此進入了“自由王國”, 只要你守住了“不反皇帝”的底線, 那麼, 你愛幹什麼你就可以幹什麼。 “違紀”的事情幹了, 一點事也沒有, “犯法”的事情幹了呢, 也沒什麼事情。 即使犯了前朝與後代規定的“死罪”, 只要你能夠堅持“絕食三天”, 那就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不了了之。 “舉賢不出世族, 用法不及權貴”。 有好處全得,

有壞事全無, 這樣當官的“好”時代, 哪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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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吧, 暴政的秦始皇發明了“連坐”法, 一人犯事, 不但全家遭殃, 而且全村也得遭殃的。 這個連坐法的條文裡, 沒有規定村裡的世族該連坐, 也沒有規定不該連坐。 在往朝, 那都是“有福不同享, 有罪即同當”的,

到了這時期, 世族長期都是超然於法律之外, 不在其律之中。 據說這個問題曾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 劉宋朝“高層”因此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廣泛“調研與研究”, 最後的結論是:世族犯事, 庶民必須連坐, 而庶民犯法, 世族可以不連坐。 如犯罪非常嚴重, 那麼士大夫可以讓奴婢去頂。 奴婢大都是士大夫的通房丫頭, 應該說是他們的“副職夫人”。 犯了事情, 一把手超然, 讓二把手三把手把責任擔當起來, 以示負責, 表明了“以法治國”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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