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好漢
《水滸傳》中有大量的緝捕犯人的情節, 但古代訴訟中的緝捕與現代刑事訴訟中的逮捕界定不同, 逮與捕的內涵在古代均有明確的指向,
其一, 直接捉拿罪犯歸案為“逮”。 《水滸傳》第30回“眾人(雷橫同僚公差))見打死了白秀英, 就押帶了雷橫, 一發來縣裡首告”。 在罪犯沒有逃走的情況下將其拿下是一種強制性義務, 否則會受到懲處, 如第21回宋江殺人後, 閻婆對眾公差說:“上下!替我捉一捉殺人賊則個!不時, 須要帶累你們”。 眾做公捉住唐牛兒(替宋江受過)直推進鄆城縣裡來。
其二, 需要追討為之“捕”, 也就是所謂的“緝捕”。 在小說中最直接地體現就是罪犯在逃, 官府往往會“動一紙海捕文書”, 寫明罪犯的“鄉貫、年甲、貌相模樣, 畫影圖形”, 令各地隨時捕捉, 這種海捕文書的“待遇”,
花和尚魯智深
緝捕作為對犯罪之人在逃狀態下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宋朝律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諸罪人逃亡, 將吏已受使追捕, 而不行及逗留;謂故方便之者。 雖行, 與亡者相遇, 人仗足敵,
該項規定實際上包括幾種情況, 在《水滸傳》第18回中體現最為充分:
插翅虎雷橫
其一, 故意延誤時間。 也就是疏議解釋所謂的 “不行及逗留”, 是指故作回避逗留及詐為疾患不去之類,
其二, 虛意應付差事。 朱仝、雷橫兩個都頭與何觀察受命前去捉拿晁蓋, 先是“朱仝虛閃一閃, 放開條路, 讓晁蓋走了”, 後又“一面和晁蓋說著話, 一面趕他, 卻如防送的相似”, 最後眾人都去虛趕了一回, 轉來道:“黑地裡正不知那條路去了”。 可以說, 朱仝、雷橫等人追捕逃犯, 在“與亡者相遇, 人兵器仗足得相敵”的情況下, 仍然不戰或虛戰而退, 是典型的因為情義而徇法的犯罪行為, 正像小說所寫的那樣“捕盜如何與盜通,
其三, 追捕期限。 對於逃犯追捕, 北宋律法一般規定為三十日的期限, 小說第17回提到東京太師府裡差府幹到濟州府“立等要拿這七個販棗子的並賣酒一人, 在逃軍官楊志各賊正身, 限在十日捉拿完備, 差人解赴東京”。 這裡以十日為限, 是因為觸犯了太師蔡京、案情重大, 因而催逼甚急。
新水滸傳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 對於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行為同樣是嚴厲打擊, 比如第四百條就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一條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不管古代還是當代社會,對於司法人員在緝捕犯人中徇私枉法都有明確規定,也是嚴厲打擊的物件,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並不能完全堵塞漏洞、徹底消除各種利益關係誘惑下的徇私枉法。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一條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不管古代還是當代社會,對於司法人員在緝捕犯人中徇私枉法都有明確規定,也是嚴厲打擊的物件,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並不能完全堵塞漏洞、徹底消除各種利益關係誘惑下的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