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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監護人需要做些什麼

一、何為法定監護人

首先, 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 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 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的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除此而外, 經有關單位同意, 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 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的規定, 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 有關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 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 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 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 經查明事實, 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 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 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所以,

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 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 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關於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 不得自行變更。 擅自變更的, 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監護的終止, 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 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 從而解除監護關係。 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 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 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夫妻離婚後,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 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由監護人承擔, 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 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 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 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 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三、變更監護人的程式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 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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