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法定監護人
首先, 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除此而外, 經有關單位同意, 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 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的規定, 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 有關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 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 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 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 經查明事實, 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 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 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所以,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 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二)夫妻離婚後,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 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由監護人承擔, 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 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 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 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 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三、變更監護人的程式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 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