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有經濟實力的。 不論案件大小, 不論爭議財產多少, 也不論案件是否複雜, 聘請律師總比不請的好。 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範圍之內, 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 能幫自己分析案件, 在開庭時說幾句話。 律師是法律之師,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大多數情況下還是有用的。
2、是法律關係複雜的。 一般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 往往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自我鬥爭的過程, 也一般會經歷一個沒有效果的談判過程。 也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和對方直接談過離婚, 但也會經歷一個耗費時日的心理反復過程。 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過錯的取證,
3、是法律適用疑難的。 有些離婚案件, 雖然案情簡單, 但法律適用複雜, 對於爭議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也不甚明確, 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觀點, 甚至理論界也有爭議。 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 需要請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
4、是取證困難的。 打民事官司某種意義上也是打證據。 在家庭財產、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方面, 取證都有一定的難度。 這些財產上哪兒查?什麼算是隱匿轉移財產?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有婚外情?用什麼方式取證才是有效的?錄音證據法院能認可嗎?這些問題, 既需要法律知識, 也需要實務經驗。 請個律師, 可以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