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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謝暉腐敗案一審開庭,被指控三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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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26日, 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謝暉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在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

烏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 1997年至2015年, 被告人謝暉利用其先後擔任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局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工作安置、職務提拔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折合人民幣4000余萬元, 還有4900萬元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 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12年7月, 被告人謝暉在擔任新疆監獄管理局局長期間, 明知某房產公司相關證件不齊備及資信不良的情況下, 擅自決定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團體預定合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 其違反合同約定, 擅自決定將購房款支付給該公司, 造成公共財產經濟損失1.2696億元,

情節特別嚴重。

檢察機關公訴人認為, 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謝暉刑事責任。

連續兩日的庭審中, 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謝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 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自治區、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律師、人民陪審員代表、各界群眾及其親屬等1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 法庭宣佈休庭, 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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