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 南都推出“地下試管嬰”暗訪調查連續報導, 其中一篇題為《一次取卵21顆, 17歲少女賣卵險喪命》引起廣泛關注。 26日上午,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一宗非法販賣卵子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而該案中“賣卵”的17歲女孩阿麗(化名), 則一度因被非法取卵20餘顆, 造成卵巢重度糜爛, 經過手術才保住性命。 (4月27日《南方都市報》)
對於久婚不孕的家庭來說, 只要夫妻自願, 經濟條件允許, 運用輔助生殖技術“喜得貴子”, 本無可厚非。 然而, 買賣卵子等亂象叢生, 甚至已形成地下“產業”, 顯然違背了輔助生殖技術發明和運用的初衷。
早在2006年, 原衛生部印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校驗實施細則》, 其中明確規定, 贈卵者僅限於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週期中取卵的婦女。 嚴禁任何形式的商業化贈卵和供卵行為。 然而, 這些部門法規, 顯得既龐雜又針對性不強;加之有關部門放著現有的法規不用, 而是去坐等國家頒佈專門的法律, 即使“買賣卵子”網站堂而皇之在網上做廣告, 也置之不理。
可見, 少女賣卵險喪命, 拷問監管責任。 換言之, 立法滯後和監管缺位, 催生“買賣卵子”怪胎, 這顯然值得有關部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