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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少女賣卵險喪命”拷問監管責任

去年10月, 南都推出“地下試管嬰”暗訪調查連續報導, 其中一篇題為《一次取卵21顆, 17歲少女賣卵險喪命》引起廣泛關注。 26日上午,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一宗非法販賣卵子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而該案中“賣卵”的17歲女孩阿麗(化名), 則一度因被非法取卵20餘顆, 造成卵巢重度糜爛, 經過手術才保住性命。 (4月27日《南方都市報》)

對於久婚不孕的家庭來說, 只要夫妻自願, 經濟條件允許, 運用輔助生殖技術“喜得貴子”, 本無可厚非。 然而, 買賣卵子等亂象叢生, 甚至已形成地下“產業”, 顯然違背了輔助生殖技術發明和運用的初衷。

特別是, 一名17歲少女, 也加入了賣卵行列, 因被非法取卵20餘顆, 造成卵巢重度糜爛, 差點喪命, 既是對監管缺位的一種諷刺, 更是對當今社會和公眾的一次警示。

早在2006年, 原衛生部印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校驗實施細則》, 其中明確規定, 贈卵者僅限於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週期中取卵的婦女。 嚴禁任何形式的商業化贈卵和供卵行為。 然而, 這些部門法規, 顯得既龐雜又針對性不強;加之有關部門放著現有的法規不用, 而是去坐等國家頒佈專門的法律, 即使“買賣卵子”網站堂而皇之在網上做廣告, 也置之不理。

可見, 少女賣卵險喪命, 拷問監管責任。 換言之, 立法滯後和監管缺位, 催生“買賣卵子”怪胎, 這顯然值得有關部門反思。

我們既要禁止買賣卵子、精子及代孕行為, 又要考慮到生育障礙患者渴望擁有下一代的心願, 從法律監管程式上予以分別對待。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應固化在醫療倫理的範疇之內, 嚴格技術的使用範圍、審批程式與執法規範。 因此, 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既要加快立法規範, 更要加強嚴格管理。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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