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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很“高大上”?其實TA很接地氣!(八大亮點速看)

兩會正在進行中, 昨天民法總則草案第四次提交審議, 那麼代表們接下來這幾天的工作就是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了。 別以為這事兒只是代表的事兒, 和你沒有關係, 實際上關係大得很!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生活中小到老百姓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 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 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據。 而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第一編, 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起著“龍頭”的引領統攝作用, 因此它的制定對我們每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

今天, 就讓我們去看看,

這部即將關乎你我他的民法總則, 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

亮點

01

彩禮退不退?終於有說法

草案三審稿

第九條

處理民事關係, 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習慣,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正義君解讀:

因為我國地域遼闊, 民風各異, 法律雖然強大, 但因為其自身有滯後性, 所以有些行為也難以全面覆蓋。 比如經常會出現的彩禮錢糾紛, 法律中對於“彩禮錢”這部分財產並沒有規定,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時, 可以適用當地的習慣, 但是有一個限制性條件, 就是不可以違背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這就是說, 如果你們當地有“離婚退彩禮”的習慣, 那麼法律上也會給予支持。

亮點

02

“遺腹子”也有繼承權

草案三審稿

第十五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正義君解讀:

胎兒還沒有出生, 究竟能不能繼承生父遺產?有人認為胎兒作為母親身體裡的一部分, 不應該繼承生父遺產, 但也有人認為, 胎兒只要能順利出生並且長大成人, 那麼作為第一順位人繼承生父遺產。 為此, 民法總則草案明確, 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義君覺得, 此舉其實是對生命權的尊重, 胎兒不僅僅是父母生命的延續, 更是一個新的生命, 他/她的權益當然也需要保護。

亮點

03

“打醬油”的孩子六歲還是十歲?

草案三審稿

第十八條

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正義君解讀:

能不能獨立“打醬油”常被用來比喻孩子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獨立“打醬油”, 就是一個簡單的買賣行為。 現行法律規定十歲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不過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 六歲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準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 都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 應當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 不過, 這也並不是說六歲孩子什麼事兒都可以去做, 只是說其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 打個醬油, 買個文具、辣條還是可以有的, 但是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你說對不對?

亮點

04

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換”

草案三審稿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一) 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 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 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正義君解讀:

父母,不僅是一種血緣關係,更是一種監護職責。不合格不稱職的父母,也是會被“解雇”的。例如近年來頻頻發生的虐童事件,都可以按照上述條款,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當然,我們也會給“不合格”的父母洗心革面、悔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點

05

個人資訊有了最強“防火牆”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正義君解讀:

這意味著,“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撐起了個人資訊的保護傘。草案中明確,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現在電信詐騙案時有發生,主要還是因為騙子獲取個人資訊太容易了,一不小心你的所有資訊就會被騙子利用。我們日常中,如旅遊開房、辦理銀行卡、考試報名資訊採集等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個人資訊洩露,但是民法總則為我們的個人資訊加了一堵最強版“防火牆”,全程監督保護才有可能“根治”個人資訊洩露惡疾。給力!

亮點

06

“Q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也要被保護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正義君解讀:

傳統觀念告訴正義君,Q幣啊遊戲中高級人物技能及裝備啊,都是虛擬的東西,頂多算是一種服務,雖然也不乏遊戲粉們花RMB充值購買,但仍然不能與RMB等同。但是近年來,不少人出高價尋找遊戲升級代練,購買Q幣,讓我們看到遊戲裝備這種虛擬的財產也能真的轉換成RMB。那麼,這些能換錢的Q幣、遊戲裝備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草案告訴我們,這個當然可以有!換句話說,我們有了更大範圍的財產保護法。

亮點

07

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八十七條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正義君解讀:

總是有人說,現在見義勇為的人越來越少,是因為好人越來越少了。其實並不是。見義勇為行為的發生,往往是由於不可抗因素產生的意外事件,難免會造成受助人損害,但這種情況下往往由見義勇為者進行賠償。做了好事還要賠償,“流血又流淚”的英雄有幾個人願意去做?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民法總則草案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如:①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②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③“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點

08

“告不告”可以考慮3年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正義君解讀:

現行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如債權債務糾紛。舉個栗子,正義君將自己的全部家當借給了“好友”,並簽寫了借條。但到了還款日才發現, 他卻攜鉅款和我玩兒起了“躲貓貓”!晴天霹靂啊!人都找不到怎麼要錢?一旦兩年內找不到人起訴,這個事情法院就不理了,正義君就會哭瞎在廁所了……延長訴訟時效,就相當於延長了“找人”“找證據”的時間,也能在一定範圍內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內容當然越多越好!嘻嘻……

民法總則,看似神秘且“高大上”,實則貼近百姓生活,不僅接地氣兒,還切實有效。這些亮點,你看好哪幾個?如果沒有“相中”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興許你的觀點會被正義君“相中”哦!趕快來留言吧!

但是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你說對不對?

亮點

04

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換”

草案三審稿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一) 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 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 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正義君解讀:

父母,不僅是一種血緣關係,更是一種監護職責。不合格不稱職的父母,也是會被“解雇”的。例如近年來頻頻發生的虐童事件,都可以按照上述條款,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當然,我們也會給“不合格”的父母洗心革面、悔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點

05

個人資訊有了最強“防火牆”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正義君解讀:

這意味著,“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撐起了個人資訊的保護傘。草案中明確,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現在電信詐騙案時有發生,主要還是因為騙子獲取個人資訊太容易了,一不小心你的所有資訊就會被騙子利用。我們日常中,如旅遊開房、辦理銀行卡、考試報名資訊採集等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個人資訊洩露,但是民法總則為我們的個人資訊加了一堵最強版“防火牆”,全程監督保護才有可能“根治”個人資訊洩露惡疾。給力!

亮點

06

“Q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也要被保護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正義君解讀:

傳統觀念告訴正義君,Q幣啊遊戲中高級人物技能及裝備啊,都是虛擬的東西,頂多算是一種服務,雖然也不乏遊戲粉們花RMB充值購買,但仍然不能與RMB等同。但是近年來,不少人出高價尋找遊戲升級代練,購買Q幣,讓我們看到遊戲裝備這種虛擬的財產也能真的轉換成RMB。那麼,這些能換錢的Q幣、遊戲裝備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草案告訴我們,這個當然可以有!換句話說,我們有了更大範圍的財產保護法。

亮點

07

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八十七條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正義君解讀:

總是有人說,現在見義勇為的人越來越少,是因為好人越來越少了。其實並不是。見義勇為行為的發生,往往是由於不可抗因素產生的意外事件,難免會造成受助人損害,但這種情況下往往由見義勇為者進行賠償。做了好事還要賠償,“流血又流淚”的英雄有幾個人願意去做?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民法總則草案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如:①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②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③“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點

08

“告不告”可以考慮3年

草案三審稿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正義君解讀:

現行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如債權債務糾紛。舉個栗子,正義君將自己的全部家當借給了“好友”,並簽寫了借條。但到了還款日才發現, 他卻攜鉅款和我玩兒起了“躲貓貓”!晴天霹靂啊!人都找不到怎麼要錢?一旦兩年內找不到人起訴,這個事情法院就不理了,正義君就會哭瞎在廁所了……延長訴訟時效,就相當於延長了“找人”“找證據”的時間,也能在一定範圍內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內容當然越多越好!嘻嘻……

民法總則,看似神秘且“高大上”,實則貼近百姓生活,不僅接地氣兒,還切實有效。這些亮點,你看好哪幾個?如果沒有“相中”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興許你的觀點會被正義君“相中”哦!趕快來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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