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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菜“搭售”保鮮冰瓶就是缺斤短兩

中國消費者報海口訊(冷玲波 記者黃劼)蔬菜批發商因缺斤短兩行為, 被工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然而蔬菜批發商不服處罰, 將工商部門告到法院, 要求撤銷處罰。 近日,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法院對蔬菜批發商章某起訴海口市工商局和瓊山區工商局一案作出判決, 章某提出的撤銷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覆議決定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6年春節期間, 海口市蔬菜價格突然高漲, 高價菜給消費者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為打擊不法批發商擾亂市場、哄抬菜價等違法行為, 海口市工商部門進行了嚴厲打擊,

並對當地的南北蔬菜批發市場和各批發檔口進行調查。

瓊山區工商局在調查中發現, 位於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A13檔口的批發商章某涉嫌銷售蔬菜短斤缺兩, 其長期使用泡沫箱對其銷售的荷蘭豆、西蘭花進行包裝, 每個包裝箱中放置2個塑膠冰瓶用於保鮮, 2個冰瓶的合計最低重量為3公斤。 在銷售蔬菜時, 章某扣除1公斤重量後, 將剩下的2公斤冰瓶以蔬菜價格售出。 自2015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間, 章某以這種辦法銷售蔬菜共計3056箱, 每箱多計2公斤蔬菜重量, 共多計6112公斤, 多獲得37498.40元銷售收入。 據此, 瓊山工商局認定章某上述行為屬相關條例規定的“短尺少秤”, 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缺斤短兩”行為, 並依法對章某作出374984元行政處罰決定。

但是章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 先後兩次審請行政覆議, 瓊山區工商局還根據其申請進行了聽證會。 2016年12月12日, 海口市工商局作出維持瓊山區工商局對章某的處罰決定。 章某不服行政覆議的決定, 於2016年12月27日, 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3月2日, 瓊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章某稱, 在蔬菜銷售市場中, 用冰瓶進行保鮮是一個行業的保鮮手段, 批發蔬菜時不扣除保鮮冰瓶重量, 或者只扣除1公斤重量後, 將剩下的2公斤冰瓶以蔬菜價格售出, 是一種行業交易慣例。 所以他在主觀上並無欺瞞的惡意, 在客觀也不存在短斤缺兩的行為。

法院認為, 章某在銷售蔬菜時, 將夾雜在蔬菜中的保鮮冰瓶等同於蔬菜銷售出,

一方面, 使買受人買到的蔬菜數量短缺;另一方面, 額外增加了蔬菜成本, 即使二級批發商的買受人願意接受這種行為, 但其為了保證利潤, 勢必將這些額外的成本層層轉移, 最後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 最終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權益。 章某銷售蔬菜時, 所採取的“行業交易慣例”, 違反了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 且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短尺少秤的違法行為, 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理由正當, 應予維護。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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