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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孩子瞞著家長, 偷偷拿錢買了手機、打賞網路主播、給親朋好友發紅包……家長知情後, 肯定會火冒三丈, 然後帶著孩子去找商家“理論”, 以孩子還小, 他們的行為不算數為由要求退回錢款。 這樣的新聞在網路中一搜, 並非是個案。 一般來說, 律師或者政府部門在協調時都會請商家“讓步”。

3月15日, 民法總則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 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其中提到,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現行法律的10周歲以上降至8周歲以上。 這意味著, 8周歲的“熊孩子”如果把爸爸媽媽的錢都打賞了一位元網路主播,

這種贈予行為法律上或被認可有效。

對此,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徐江陵、張明良兩位律師覺得, 這是順應時代與社會的變化作出的合理修改。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從10周歲下調到8周歲 符合孩子認知能力發展

“將年齡設置在8周歲, 相比草案原來的6周歲來說更為合理。 ”杭州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心理學系老師張曉賢說, 從表面上來看,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像原來那樣嚴密了, 確是符合孩子認知能力發展的。 她提到, 理論上來說, 孩子的認知能力在小學三年級會有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

“以現在孩子入學年齡6周歲來說, 8周歲差不多是小學二三年級, 還是比較合理的。 ”

張明良提到, 如果按之前草案所設定的6周歲, 相對來說有些超前。 “這個年齡的孩子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 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 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上小學, 其對事物的認知度, 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度等, 都已經有了基本概念和標準, 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需要與能力。 ”

張明良表示, 這次民法總則對年齡的修改, 將讓這些原本無行為能力人也承擔起一定的責任與義務。 “我們應該看到, 民事行為能力是權利也是義務。 ”

承擔一定行為的責任 有助於從小增加責任感

有人會說, 理論是理論,

實際上, 現在的孩子能夠承受嗎?

張曉賢說, 與成年人相比, 8周歲的孩子對於事物的認知水準仍然較低, 但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自己的部分行為承擔責任。 比如說購物, 現在小學一年級的期末數學考試, 不少就是給孩子十幾二十塊錢讓他們去超市採購, 讓他們將所學的數學計算能力得以體現。 這樣的變化是順應時代的特色。 “因為現在的孩子接觸錢的年紀在變小的同時, 接觸到錢的金額卻在大幅度增加。 以壓歲錢為例, 多則幾萬元少則上千元。 ”

張明良說, 以前的孩子入學年齡較高, 且教育管道單一, 10周歲以下的尚不能判斷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未成年人入學的早齡化、管道的豐富化, 以及知識儲備、智商均有較大提高。

當他們踏入校園一兩年之後, 會逐漸擴大活動範圍, 並有很多時間在學校度過, 不免為了學習與生活需要而進行一些必要的交易行為, 如購買學習用品、乘公共交通、郵寄信件以及進公園遊玩等。

張曉賢說, 現在的孩子接觸到的事物已經大大超過他們實際年齡了, 也可以說“見多識廣”, 他們比成年人想像的要強大很多。 這個階段的孩子承擔一定行為的責任, 有助於讓他們從小增加責任感。

應當注意地區差異帶來的普遍認知差異

張明良說, 從出發點、實際操作上,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年齡降低至8周歲是大勢所趨, 更加有利於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但是, 在實際中要發揮作用還是需要有所考慮的。

首先就是合理把握“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 此次修改並不意味著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均可以被認定“與自己的年齡、智力相適應”。 如9周歲的未成年人想買一輛賓士車, 這明顯超過其年齡、心智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個合同的訂立依然需要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同時, 還應當注意地區差異帶來的普遍認知差異。 經濟發達的地區經常出現五六歲的孩子認知水準遠超正常10周歲未成年人的認知水準, 反之, 落後、偏遠地區受教育時間晚、程度低, 10周歲也有難以判斷自己行為的性質或後果。 因此, 在個案的具體分析過程中, 應當充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

這一點也是張曉賢在採訪中提到的擔憂。她說,由於孩子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家庭經濟能力不同,若是以金額高低來判斷是否與孩子心智匹配,從操作上來說更直觀,但是從公平上來說還是有所欠缺。為此,她建議,司法部門最好出臺細則時能夠予以考慮。

與此同時,張曉賢談到,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更多的還要對孩子自控力等方面進行培養與教育。社會上的誘惑太多了,這不是孩子能夠控制的。更多的是要講求適度原則,適能力而消費、適需求而消費。這就需要家長、學校一起對此展開教育,不能以孩子小為名否認他們已具備的承擔責任的能力。

張明良也建議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以後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錢“重金”打賞主播等行為將被視為有效,其監護人若想要直播平臺返還錢財就較為困難了。“適當限制未成年人零花錢額度、替其保管壓歲錢,並在監護人指導下做與其年齡相適應的一些法律行為。”

這一點也是張曉賢在採訪中提到的擔憂。她說,由於孩子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家庭經濟能力不同,若是以金額高低來判斷是否與孩子心智匹配,從操作上來說更直觀,但是從公平上來說還是有所欠缺。為此,她建議,司法部門最好出臺細則時能夠予以考慮。

與此同時,張曉賢談到,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更多的還要對孩子自控力等方面進行培養與教育。社會上的誘惑太多了,這不是孩子能夠控制的。更多的是要講求適度原則,適能力而消費、適需求而消費。這就需要家長、學校一起對此展開教育,不能以孩子小為名否認他們已具備的承擔責任的能力。

張明良也建議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以後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錢“重金”打賞主播等行為將被視為有效,其監護人若想要直播平臺返還錢財就較為困難了。“適當限制未成年人零花錢額度、替其保管壓歲錢,並在監護人指導下做與其年齡相適應的一些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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