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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流花湖公園女大學生遇害案 兇手被判處死刑

金羊網訊 記者李鋼報導:2015年9月, 一名女大學生在廣州市流花湖公園內遇害, 引發社會關注。 昨天上午, 殺害廣州醫科大學女大學生趙某某的真凶鄭發岑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一審判處死刑。 記者瞭解到, 鄭發岑此前曾犯下四起強姦案。

鄭發岑今年29歲, 初中文化程度, 之前曾因強姦罪於2011年3月被佛山順德區法院判刑6年, 2015年3月2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9月12日19時許, 被告人鄭發岑在越秀區流花湖公園猛苑水池邊見到路過的被害人趙某某, 遂從後面勾勒趙某某的頸部, 將其拖至猛苑“家宴飯店”旁邊的草叢中實施強姦。

期間, 被害人趙某某激烈反抗, 被告人用衣物綁住趙某某的雙手, 並用衣物捂壓被害人的口、頸, 接著繼續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致其死亡。 事後, 鄭發岑將被害人的屍體沉入猛苑水池中。

經法醫鑒定, 趙某某系被扼壓頸部、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9月15日, 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站前橫路將被告人鄭發岑抓獲歸案。

據悉, 包括流花湖案在內, 被告鄭發岑共涉五起強姦罪行, 其中三起伴有搶劫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鄭發岑共實施強姦行為五次, 其中一名被害人為孕婦, 並且導致一人死亡, 犯罪情節惡劣, 認罪態度差, 加之是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因此, 判決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姦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判決, 鄭發岑表示不服要上訴, 他否認自己殺人, 認為當時是侮辱屍體。

連結

鄭發岑多次犯案

●2009年10月27日8時許, 鄭發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學後面小路, 以用手勾勒孕婦劉某某頸部並捂口, 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強姦, 並搶得劉某某人民幣50元、手機1台。

●2015年3月18日21時許, 鄭發岑在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南國東路順峰山公園環湖路, 用手掐被害人付某頸部並捂口, 對其實施強姦。

●2015年4月13日13時許, 鄭發岑在湛江市赤坎區瑞雲湖公園一小路, 將被害人盧某某強姦, 並搶得被害人的手機1台(價值人民幣1845元)。

●2015年8月9日16時許, 鄭發岑在湛江市霞山區湖光路天橋附近, 持刀威脅、扼頸路過的被害人陳某, 對其實施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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