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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41人客車超載40人 車主司機全拘役4個月

監控畫面拍攝到客車中有多人站立。 遼沈晚報、聊沈用戶端特派朝陽記者崔晉濤翻拍

一輛滿載的客車從客運站出發後, 沿途又零零散散地“撿”了不少乘客。

本以為能夠小賺一筆, 沒想到卻因此進了拘留所, 車主樑某和司機弭某分別以危險駕駛罪被判罰4個月拘役, 每人被罰款5000元, 兩人後悔不迭。

2016年12月30日下午, 一輛滿載39名乘客的客車從朝陽市客運站出發, 駛往朝陽縣周檯子, 當車輛駛出一段後, 客車上身為車主的售票員梁某看到沿途有等車的乘客, 便讓司機多次停車, 順道拉載了沿途乘客。

當客車行至八裡堡崗時, 有人舉報該車超載, 朝陽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四中隊民警立刻出警, 但在八裡堡崗並未發現該車, 交警沿途一路追趕, 並請求朝陽縣公安局楊樹灣派出所出警攔截。

隨後, 派出所民警在李家灣大橋將該車攔截, 並將司機弭某和車主樑某控制住等待交警處置,

5分鐘後交警趕到現場, 經清點發現核載41人的該車竟然塞了81人, 超員40人, 屬於嚴重超載。

而後, 乘客被另行安排的司機送往目的地, 弭某及梁某被交警帶回詢問, 後二人被取保候審。

2017年1月10日, 交警支隊對二人立案偵查。 2月8日, 該案移至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 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3月16日上午9時, 朝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 弭某、梁某二人供認不諱, 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罰二人4個月拘役, 並罰款每人5000元, 兩人當庭認罪, 表示不上訴。

據瞭解, 此案為朝陽市首例。

本案法官劉玉麗介紹, 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對此條款進行了修改,

內容為: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一、追逐競技, 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載,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 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款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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