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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警示:七類汽車銷售格式合同條款涉嫌侵權

半島網日照消息 當前, 汽車消費日趨活躍, 消費投訴也越來越多。 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 日照市工商局提醒廣大購車消費者, 以下七類常見汽車銷售格式合同條款涉嫌侵權:

侵權條款一 試乘試駕協議中銷售商免責條款

合同約定:“對試駕過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車輛損失以及人員傷害等一切損失, 均由您(試乘試駕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工商說明:這樣的條款, 汽車銷售商就是將試乘試駕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提供車輛給消費者試駕是汽車銷售商市場行銷的一部分,

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 試駕者需要對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試駕事故承擔責任, 但不是全部責任, 汽車銷售商不能通過設立格式條款來免除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

侵權條款二 “購車訂金”在合同違約時不平等使用

合同約定1:“購方提車前需將本約定之車款交清後憑提車單提車。 如買方超過協議交車期間三天時, 經賣方催促仍不辦理交款提車手續, 賣方沒收全額訂金;如賣方未能于議定交車期間交車時, 由賣方無息退還所收訂金。

合同約定2:經銷商收取訂車人的訂金, 在經銷商收到訂金後, 此訂單開始生效, 乙方所交訂金可作為購車款的一部分處理, 合同生效後, 因訂車人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訂單時, 經銷商不予接受,

訂金不予退還。

工商說明:經營者不僅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責任。 再者,預付款、訂金不同于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侵權條款三 汽車配置或價格發生變動由消費者承擔

合同約定:“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 則按提車時新的配置和價格執行。 ”

工商說明:此類條款對於汽車價格的變動作出特別約定,使消費者的購車價格處於不確定狀態。 當汽車價格行情上漲時,以廠家調整價格為由漲價;當汽車價格行情下跌時,則按原價銷售。 消費者承擔了廠家變動配製、調價的風險,不符合合同法第5條、第39條規定,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侵權條款四 強制貸款購車客戶購買商業保險

合同約定:“訂購本公司車輛, 應由本公司特約保險公司承保有關車輛或人員保險, 以保障買方今後服務之權益”。

工商說明:此類條款通過單方面約定排除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 不符合新《消法》關於“消費者享有權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之規定。

侵權條款五 非指定維修廠保養拒保

合同約定:“車輛必須經由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檢修和保養, 按時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保養及檢修”, 如果消費者不去指定的維修站進行保養、檢修, 將失去汽車保修的權利。

工商說明: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汽車是一種流動性很強的消費品。 如果汽車在遠離廠家指定維修點的地方出現了品質問題, 消費者很難就近作保養, 這種規定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 不管是否在指定的地方修理, 只要修理廠具備一定等級的資質, 其保養記錄都應被認可, 此外, 汽車本身出現與保養或維修無關的品質問題, 廠家仍應承擔品質擔保責任。

侵權條款六 品質問題只修不賠

合同約定:車輛的品質擔保範圍和方式, 依照廠家的《保養手冊》執行, 保修期內對新車出現的品質問題,規定只修不賠。

工商說明:“只修不賠”是汽車維修行業內一種比較典型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不合理約定。 根據《產品品質法》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包規定),售出的產品有品質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侵權條款七 廠家原因導致不能交車銷售商無責任

合同約定:“如因廠家發貨不及時等非銷售方原因造成購車人不能及時提車, 銷售方對購車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

工商說明:把廠家發貨不及時的原因當作藉口轉移合同風險, 銷售商免除了自身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上述七類合同格式條款,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 經營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5種責任, 以及排除消費者6項權利的規定, 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 涉嫌侵權。

通訊員 竇文煜

[編輯: 張永平]

涉嫌侵權。

通訊員 竇文煜

[編輯: 張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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