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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盜播頻發如何“喊停”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金融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特聘研究員 李建偉

反腐題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電視臺還未播出完畢之際, 全集就已經在網上遭遇洩露和傳播。 近年來, 《歡樂頌》《羋月傳》《三生三世十裡桃花》 等影視作品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網路盜播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 2016年各大網路視頻平臺合計處理侵權連結逾500萬條, 引發的直接損失約為21億元、間接損失超過130億元。

網路盜播在嚴重侵害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之時, 更嚴重的是影響了影視劇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在目前影視作品網路侵權現象比較嚴重、新型侵權方式不斷出現的特定階段, 如何才能進一步完善影視作品智慧財產權的法治保障?

第一, 全面、全員、全流程的法治介入。

“全面”是指進一步明確、完善影視作品智慧財產權及作品傳播者權利的內容。 例如, 除了影視作品本身之外, 影視名稱、著名導演和編劇的名字、影視道具服裝、影視人物姓名、各種影視衍生產品、各種廣告植入產品都是具有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 因此, 對影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需要從對影視作品的單一著作權保護, 發展成為對產品著作權、商標權、姓名/名稱權及其衍生品、演繹品權利的綜合保護。

“全員”是指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影視作品智慧財產權規制、保護的主體,

做到全覆蓋。 應對著作權人、改編人、製片人、編劇、導演、表演者、攝影、作詞、作曲、錄音錄影製作者、審片部門、發行人、廣播(傳播)人、網路內容提供者等各個相關主體進行明確界定, 使上述主體成為權利主體或責任主體。

“全流程”是指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後”的影視作品互聯網保護法律體系。 從影視作品的前期改編過程、拍攝過程、審核過程、審片過程、發行過程、廣播(傳播)過程、衍生品創造形成過程, 直至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及其之後, 均應全部納入法律規制安排。

第二, 嚴格責任, 普遍實施“紅旗”原則。

根據影視作品互聯網侵權普遍多發、屢禁不止的客觀情況和影視作品侵權、維權責任的特殊性,

建議在責任設定、民事賠償、行刑(行政和刑事)制裁三個方面, 進一步加強規制和平衡。 2006年7月1日實施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對影視作品網路侵權採取的是“避風港”原則為一般、“紅旗原則”為例外的立法模式。

“避風港”原則源於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案的“通知+刪除”原則。 該原則假定網路服務提供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審查, 一般對侵權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情, 故對其限定的是間接責任且相對較輕。 “紅旗”原則說的是, 當網路服務提供商通過一些顯而易見的資訊可以判斷所連結的作品為盜版內容、又沒有主動斷開連結時, 就應當承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三, 提高民事賠償限額。

第四, 刑事制裁與專項治理並重。

在現行法規下, 如果《人民的名義》被盜播的點擊次數超過5萬次, 只要片源洩露者、傳播者存在營利目的, 就已涉嫌犯罪。 對於通過網路售賣被洩露影視劇者, 銷售金額達到10萬元的就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 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 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這是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切實履職、積極作為的舉措。 建議在此基礎上進行專項治理, 為影視作品互聯網傳播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保障。 (李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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