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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法:為社會更添溫情

五月人間須好雨。 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正式施行,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等法治建設添磚蓋瓦, 為社會更添溫情。

修訂後紅十字會法

強化監督增設法律責任

日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下稱“紅十字會法”)。 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進一步完善了紅十字會的職責等內容。 該法自5月8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有:

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職責。 明確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同時需“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

增設專章明確法律責任。 從規範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行為方面, 該法明確, 對於違背募捐方案等違法行為, 由同級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 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產的;未依法向捐贈人回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等等。

進一步完善監督制度和資訊公開制度。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協力廠商機構, 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並向社會公佈。 應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 規範資訊發佈, 在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 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

殘疾人教育條例

保障教育機會平等

日前, 國務院公佈了修訂後《殘疾人教育條例》(下稱《條例》)。 修訂後《條例》強調保障教育機會平等, 主要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保障和支持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有:

調整發展目標和理念, 保障教育平等機會。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 著重發展職業教育, 積極開展學前教育, 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品質, 積極推進融合教育(融合教育是指將對殘疾學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優先採取普通教育方式。 在入學安排上, 統籌安排特殊教育資源, 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 就近進入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不能到學校就讀的, 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端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特別強調,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入學,

不得拒絕招收。 同時, 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 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加強保障和支持, 為特殊教育提供更多條件。 在經費方面, 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 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 在學費方面,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 並優先給予補助。 在資源方面, 要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 規範教育教學, 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化水準和待遇。 此外, 要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 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規定

多措並舉化解執行難

為了進一步完善執行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日前公佈。 《規定》主要對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責任、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設立懸賞公告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確, 自5月1日起施行。

合理分配財產調查責任。 法院有義務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以解決對常見財產形式的調查問題;對於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尚未覆蓋的財產形式, 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調查。

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 並按照報告財產令所規定內容,依照財產調查表要求書面報告動產以及不動產。《規定》同時明確了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式、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

設立懸賞公告制度。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懸賞金從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5月起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並按照報告財產令所規定內容,依照財產調查表要求書面報告動產以及不動產。《規定》同時明確了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式、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

設立懸賞公告制度。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懸賞金從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5月起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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