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新車上高速就抖動 這輛賓士到底怎麼了?

導報記者 梅雪風/文

在中國消費者心目中, 德國的汽車是可靠、皮實的代名詞, 而賓士作為德國豪華汽車品牌的先驅, 理應為德系汽車產品的品質作出更高的表率。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 事實並非如此, 除卻此前的“異味門”、輪胎鼓包、變速箱問題, 再到2016年的保險絲缺陷而全球召回, 賓士汽車的負面資訊一直未停歇。 這不, 嘉興的崔先生購買的賓士汽車, 一上高速就抖動, 2個月內連續維修了5次未解決, 賓士4S店還聲稱, 這跟賓士的品質無關。 這賓士汽車到底怎麼了?

新車買來上高速就抖動4S店治療不“開方” 2016年9月28日,

崔先生在桐鄉利之星賓士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價值520500元的R320型汽車。 自從買了這輛車, 崔先生的生活就陷入了有車沒法開、不開又困擾的僵局中。

崔先生購買新車後, 正好趕上國慶長假, 便開車前往上海。 “車一上高速, 速度達到100公里/小時, 車就開始共振, 並伴有抖動, 越開抖動越明顯。 ”崔先生告訴 《市場導報》(www.zjscdb.com)記者。 國慶長假結束, 他就將車開到了利之星4S店, 希望解決這一問題。

“他們把車開進去幫我做了檢查, 出來時告訴我車好了。 ”崔先生說, 他認為當時新買的賓士汽車有抖動, 可能是平衡性或者輪胎出了問題, 只要這次檢查修理好, 就可以放心開回去了。

然而, 當他把車開回家後卻發現, 賓士汽車一上高速仍然抖動。 他不得不又將車開往了桐鄉利之星4S店進行修理。

這一次, 4S店工作人員直接把車開進去檢查, 讓崔先生在外等候。 和上次一樣, 沒過多久, 桐鄉利之星4S店告訴崔先生, 車修好了。 於是, 崔先生再次把4S店的話信以為真, 開車回去了。

但兩天過後, 崔先生開車上高速路上後發現, 他的這輛新車還仍存在共振和抖動。 “我開始對利之星4S店的技術實力有了懷疑。 ”崔先生說, 更令他難以理解的是, “這兩次維修記錄, 4S店都不肯開具維修單據。 ”

抖動“頑疾”久治不愈轉戰其他4S店卻招來拒絕 10月24日, 崔先生就把車開到了離他較近, 且比桐鄉利之星4S店規模更大的嘉興賓士汽車寶利德4S店進行維修。

“他們檢查後告訴我, 車子的問題解決了, 並給我索賠了一樣東西。

”崔先生回憶, 當時寶利德4S店工作人員很肯定地說, 他的車沒有問題, 可以開回去了。 “他說沒有問題, 那我就相信了他的話。 ”

10月26日, 崔先生又把車開到高速上發現, 老毛病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他只好再次來到嘉興寶利德4S店。

但這次, 崔先生就沒有上一次那樣幸運了。 “你在哪裡買的去哪裡修, 我們沒法修理。 ”崔先生說, 他被寶利德4S店工作人員的蠻橫態度拒絕後, 按照工作人員的“勸告”, 當天就把車開到了桐鄉利之星4S店。 “我也希望能這一問題能早點解決, 不再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經過一番檢查後, 桐鄉利之星4S店的工作人員讓崔先生先回家, 他們會把車儘快修好。

第二天, 崔先生接到一個電話, 對方稱他是賓士汽車修理師傅,

告訴崔先生, “車開到了杭州進行修理, 現在已經修理好了, 請我過去開車。 ”崔先生說, 自己52萬多的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 就開到了杭州修理, 當時很生氣。 但又覺得4S店能把車修好, 那也就忍氣吞聲了。

這次, 崔先生當場和修理師傅驗車, 仍然發現車速達到100公里/時, 抖動依然存在。 當場, 修理公司又把車開回進行修理。

2016年11月1日, 崔先生接到電話說, 他的賓士車在杭州修理好了, 現在要開回來, 要崔先生做好時間安排, 準備接車。 並且, 修理師傅還告訴崔先生, 車之所以抖動是因為使用潤滑油問題, 他們已經換了潤滑油。 “我當時聽到他給我換了油, 我很生氣, 一般車不能輕易換油這是一個常識, 但是也不再追究。 ”

事實是, 崔先生在試車後發現,

這一頑疾始終無法根除。 於是, 崔先生把車開到了嘉興合信4S店進行修理。 與之前遭遇相同, 合信4S店也告訴崔先生, “哪裡買的去哪裡修, 他們也檢測不出來。 ”

汽車抖動不屬於品質問題維修是為了滿足消費者心理需求 短短2個月, 為了一輛新車跑了5次4S店, 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崔先生認為, 豪華的賓士在售後服務中, 卻一點也不豪爽。 於是, 他來到嘉興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調解。

針對崔先生的反映的情況, 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了深入的調查核實, 並向桐鄉利之星4S店發去了調查函, 要求對崔先生購買汽車和修理汽車的詳細情況作出解釋。

該公司在收到調查函後的一周後回復:“貴處的調查函已收到, 此事已引起公司內部高度重視,並彙報集團和廠家。目前就此問題,我們正在積極地溝通和研討……”在近200字的確認函中,始終未對崔先生購買汽車和修理汽車的情況作出解釋。

隨後,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也邀請崔先生和桐鄉利之星4S店進行調解。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金建德認為,根據我國關於汽車三包範圍的法律規定,汽車自購買日起,在三包範圍內修理次數達到5次以上,消費者即可要求更換車輛。而崔先生購買的賓士汽車儘管先後前往賓士4S店5次,但是最先在桐鄉利之星4S店2次維修都不出具修理記錄單的情況下,為降低經營者的損失,希望桐鄉利之星4S店能最後一次修好該車,並賠償崔先生自購車到現在的損失。利之星4S店未能同意該委的協調。

2017年1月5日,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再次邀請崔先生和利之星4S店來協調。

此次,嘉興市消保委提出,雙方可簽訂一份協議,要求利之星4S店給消費者一個準確的時間,能邀請賓士汽車專家團隊徹底解決這一品質問題,並賠償崔先生自購買這輛賓士汽車之日起的經濟損失。

與上一次調解不同,這一次利之星4S店的代表認為,崔先生購買的這輛賓士汽車不存在品質問題,他們無法簽訂這個協定。

“如果沒有品質問題,為什麼去杭州修理了兩次,拿我們當傻子耍嗎?”崔先生的妻子問道。此時,利之星4S店負責人卻說:“我們也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心理需求。”

至今,距離嘉興消保委調解已經一個多月,桐鄉利之星4S店依然沒有給崔先生一個明確的答覆。崔先生的賓士車也被置諸高閣。

“桐鄉利之星4S店不承認崔先生購買的賓士汽車的抖動是品質問題,一而再再而三要求廠家鑒定才能下結論為託辭,失去了消保委調解的基礎。”金建德說。

律師說法消費者有權更換車輛 近日,記者聯繫桐鄉利之星4S店負責人傅亦虹,問起關於崔先生的汽車出現抖動問題。傅亦虹聲稱,這件事她不是完全清楚,但已經和嘉興消保委在協調,並且也提供了全部材料。

針對這輛車抖動的問題何時能解決的問題,傅亦虹堅持稱:“只有我們找廠家檢測了才能認定是品質問題,我們不能因為抖動就判斷這是品質問題。”

為此,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的潘瓊華律師就表示,如果消費者反應的情況屬實的話,根據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的規定,嘉興桐鄉利之星4S店在兩次對崔先生的車輛進行維修後,不開具維修單據的做法,明顯違反了該規定之第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即“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的明確規定。另,根據該規定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同一產品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因此,崔先生據此可以向銷售者提出更換車輛的要求。本報也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此事已引起公司內部高度重視,並彙報集團和廠家。目前就此問題,我們正在積極地溝通和研討……”在近200字的確認函中,始終未對崔先生購買汽車和修理汽車的情況作出解釋。

隨後,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也邀請崔先生和桐鄉利之星4S店進行調解。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金建德認為,根據我國關於汽車三包範圍的法律規定,汽車自購買日起,在三包範圍內修理次數達到5次以上,消費者即可要求更換車輛。而崔先生購買的賓士汽車儘管先後前往賓士4S店5次,但是最先在桐鄉利之星4S店2次維修都不出具修理記錄單的情況下,為降低經營者的損失,希望桐鄉利之星4S店能最後一次修好該車,並賠償崔先生自購車到現在的損失。利之星4S店未能同意該委的協調。

2017年1月5日,嘉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再次邀請崔先生和利之星4S店來協調。

此次,嘉興市消保委提出,雙方可簽訂一份協議,要求利之星4S店給消費者一個準確的時間,能邀請賓士汽車專家團隊徹底解決這一品質問題,並賠償崔先生自購買這輛賓士汽車之日起的經濟損失。

與上一次調解不同,這一次利之星4S店的代表認為,崔先生購買的這輛賓士汽車不存在品質問題,他們無法簽訂這個協定。

“如果沒有品質問題,為什麼去杭州修理了兩次,拿我們當傻子耍嗎?”崔先生的妻子問道。此時,利之星4S店負責人卻說:“我們也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心理需求。”

至今,距離嘉興消保委調解已經一個多月,桐鄉利之星4S店依然沒有給崔先生一個明確的答覆。崔先生的賓士車也被置諸高閣。

“桐鄉利之星4S店不承認崔先生購買的賓士汽車的抖動是品質問題,一而再再而三要求廠家鑒定才能下結論為託辭,失去了消保委調解的基礎。”金建德說。

律師說法消費者有權更換車輛 近日,記者聯繫桐鄉利之星4S店負責人傅亦虹,問起關於崔先生的汽車出現抖動問題。傅亦虹聲稱,這件事她不是完全清楚,但已經和嘉興消保委在協調,並且也提供了全部材料。

針對這輛車抖動的問題何時能解決的問題,傅亦虹堅持稱:“只有我們找廠家檢測了才能認定是品質問題,我們不能因為抖動就判斷這是品質問題。”

為此,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的潘瓊華律師就表示,如果消費者反應的情況屬實的話,根據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的規定,嘉興桐鄉利之星4S店在兩次對崔先生的車輛進行維修後,不開具維修單據的做法,明顯違反了該規定之第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即“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複製”的明確規定。另,根據該規定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同一產品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因此,崔先生據此可以向銷售者提出更換車輛的要求。本報也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