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這種事嗎?陳某的一位朋友向另一位朋友借款, 陳某在這張欠條上簽了個名字, 結果就承擔起連帶還款責任。 這是因為陳某沒有在意“見證人”和“保證人”的不同, 陳某憋屈大了!
見證人與保證人僅一字之差, 很多人沒有對此細想, 而在民間借貸中這兩個“稱謂”的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 日前,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稀裡糊塗背上了債務
2015年9月25日, 周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萬元, 李某於當日以銀行轉帳的形式向周某的帳戶轉入15萬元, 周某在收到借款後向李某出具了借條, 陳某在借條中的保證人處簽名。 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拾伍萬(150000.00)元整, 月息二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某辯稱是該筆借款的見證人, 而非保證人, 但其在借條中保證人處簽字,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其在保證人處簽字的法律後果, 故法院對陳某的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由於本案所涉借條中並未約定保證方式,
日前, 法院判決周某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五日內償還李某借款本息13萬元, 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沒在保證人處簽名也擔責
2012年2月, 周某因工程需要資金向陸某借款, 雙方協商一致, 在雙方辦理好借據後, 因戚某、馬某與周某、陸某均是朋友, 所以應朋友的請求, 馬某在擔保人戚某的簽名及日期下方寫下了自己的名字(間隔距離較大), 但未注明是以見證人還是擔保人的身份簽名。 2013年, 因周某未按期還款, 陸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周某還款, 並由戚某和馬某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馬某在借據中保證人戚某署名下方處簽名, 其簽名緊接著保證人戚某簽名的下方對應位置,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極為普遍,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間進行, 通常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來維繫, 借據的書寫有時並不規範, 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的身份往往比較模糊。 一旦借款一方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借貸糾紛。
“保證人”與“見證人”雖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擔責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要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連帶清償;而見證人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不用承擔任何實體民事責任。因此,借條上不同的簽名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須謹慎對待。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如果簽字,應當明確寫明自己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一旦借款一方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借貸糾紛。“保證人”與“見證人”雖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擔責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要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連帶清償;而見證人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不用承擔任何實體民事責任。因此,借條上不同的簽名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須謹慎對待。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如果簽字,應當明確寫明自己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以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