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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名茶檢出色素 “三隻松鼠”稱可能是人為添加

半島全媒體記者 朱豔麗 葛欣鵬

張先生稱,購買的茶葉中檢出檸檬黃(本人供圖)。

據張先生介紹,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先後7次購買“三隻松鼠——小美金駿眉”的茶葉,共計支付貨款44173元。

至於購買茶葉的初衷,張先生表示是“送朋友”。 2016年11月,他從7次購買的茶葉中,分別拿出一盒送檢。 檢測報告顯示,這7次購買的茶葉中,均含有檸檬黃,最高的一盒含量為349mg/kg,而技術要求是“不得檢出”,故檢測結果均為“不合格”。

檸檬黃為水溶性合成色素。 在茶葉的加工過程中,不允許使用檸檬黃等添加劑。 半島全媒體記者注意到,因為茶葉中檢出檸檬黃,多家企業曾被國家食藥監總局點名通報。

“他們聽說我做了這個檢測之後,很重視,讓我把檢測報告寄給他們。 ”張先生告訴記者,此後他與三隻松鼠進行了多次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3月14日上午,記者聯繫到三隻松鼠品牌公關經理殷翔。

殷翔表示,接到張先生投訴後,公司查閱進出廠報告,證明茶葉是合格的。 另外他們還找協力廠商檢測機構進行了檢測,茶葉也是合格的。 至於張先生手裡的茶葉為何有檸檬黃的成分,“我們也懷疑有一種可能是人為的添加。 連茅臺酒那麼好的防偽措施都能仿得那麼好,何況我們沒有防偽標識的產品呢?”

按照殷翔的描述,張先生購買茶葉本身就“動機不純”。 “他購買茶葉的量特別大,除了他自己買了4萬餘元的茶葉,他妻子也買了3.7萬元的。 按照他們提出假一賠十的標準,算起來總共得賠81萬元。 ”殷翔認為,張先生背後是一個團隊,分工明確,有人負責起訴,有人不斷向媒體曝光。 “通過這種方式不斷向企業施壓,以達到更多的賠償。

儘管再三強調三隻松鼠的茶葉品質沒問題,但在2017年2月14日給張先生髮了一封和解協議。 按照協定的內容,三隻松鼠一方除了退還張先生的44173元的貨款外,還會以“感謝乙方對公司經營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的名義給與張先生44173元現金獎勵。 但有前提條件,比如“不得將此事向媒體、網路或其他任何協力廠商公佈”等。

張先生並沒有簽訂和解協議,理由之一是“附加條件太多”。 至於自己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張先生覺得這並不重要。 “如果產品沒有問題,誰會去曝光他們?已經到這個程度了,是打假人又怎樣?”對團隊合作的說法,張先生予以否認。 “我從9月份到11月份分7次購買的茶葉都不合格,這不是巧合。

說明在此期間其他消費者買到的茶葉也都是不合格的。 如果他說我手裡的問題茶葉是偽造的,那麼其他消費者買的茶葉不合格,難道也都是偽造的?”張先生表示。

爭議焦點

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如何界定?

2016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對外公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將不再受保護,這是自1994年消法實施後首次從法律層面上就爭論20年之久的“知假買假”問題進行明確。

同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方網站上全文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 在送審稿中,《實施條例》第二條寫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 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由“營利”修改成了“牟利”,一字之差,其對職業打假人的界定本質並沒有改變。 即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出臺後,在實際操作層面,也面臨一個問題——如何界定“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

“按照新規定,消費者因生活所需購買商品和服務而受到侵害,受法律保護;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和服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何判定對方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為職業打假人,確實是一個難點”,江蘇省消協負責人陸惜春表示。

“有一個方法是按照消費者的購買動機和購買後的使用方式進行判斷”,青島市南法院民事庭辛法官告訴記者。 比如對方購買海參膠囊,按常理都是吃完一瓶後再行購買,可他一次性購買了幾十瓶,不等藥吃完就已經過了膠囊安全保質期,那就要懷疑他的購買動機。

“可如果對方以送人為由呢?”記者提出疑問。“那要看消費者購買以後是否進行了使用,買來衣服不穿、買來食品不吃,而是直接送去檢查,那就可疑了”。

可即便如此,辛法官表示,判定難度依然很大,“法律講求證據,不講質疑,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法律依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事實上,如何劃定是不是生活消費需要、是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界限,對工商等相關部門將是一個非常大的考驗。

■觀察 職業打假人今年“安分”不少

這場看上去各有各理的問題茶葉紛爭正在陷入拉鋸戰的態勢。考慮到司法成本,當事人張先生儘管提起了法律訴訟,他還是寄希望於私了。面對三隻松鼠擬定的和解協議,他又覺得“太強勢”。

相關政策的調整更讓這次維權的結局增加了不少變數。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即將出臺。其中一項備受關注的條款是“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的“生意”不會那麼好做了。半島全媒體記者採訪發現,往年3·15期間忙碌的職業打假人,今年“安分”了不少。

青島市南區法院民事庭的辛法官回憶,前兩年,很多外地職業打假團夥會“潛入”青島大型超市、商場,瞄準食品、藥品、服裝等產品出擊。“他們在同一超市不同分店分散購買大批量的同一產品,然後就其品質或商標標識問題提起訴訟。”

半島全媒體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青島春陽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青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青島康成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青島北方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都有職業打假的身影。

青島某商場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告訴記者,從2014年開始,商場多次收到同一批買家的投訴,他們多在秋冬季節“出沒”,專挑價格昂貴的貂絨大衣下手,而且一次性購買多件。

“他們每次都挑年節前後公司正忙的時候投訴,而且每次都要求私了,我們實在沒有心思跟他們周旋,為了息事寧人一般會滿足他們的要求。畢竟走法律途徑很麻煩,光送檢就得花費幾千元”。王某告訴記者,2015年12月,這批買主又購買了貂絨大衣並提出賠償要求,在廠家拒絕其要求後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1月判決結果為,買家提供的商品品質問題證據不足,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伴隨著爭議,職業打假人走過了21個年頭。自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欺詐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後不久,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現象就隨之出現。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將“退一賠一”的規定升級為“退一賠三”,並以500元為兜底賠償,在更大程度上刺激了職業打假的發展。

2015年,號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2016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發佈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不過,現在風向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從事多年職業打假工作的紀萬昌告訴記者,2017年至今他已經就20餘件商品提起訴訟,這個數量僅有往年的四成。“不敢買了,因為不知道起訴的後果是什麼?”紀萬昌說,意見稿雖沒有落地,但實際上從去年開始,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經根據意見稿操作,“既不支持賠償、也不支持退貨,很多同行的賠償要求最後都無疾而終”。他認為,打假群體的信心已經被動搖了,更多的人在保持觀望的狀態。

辛法官也有類似的感受。“今年的情況大不相同,市南法院至今未收到一起關於職業打假的案例。”

■提醒 遇消費侵權,請@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可如果對方以送人為由呢?”記者提出疑問。“那要看消費者購買以後是否進行了使用,買來衣服不穿、買來食品不吃,而是直接送去檢查,那就可疑了”。

可即便如此,辛法官表示,判定難度依然很大,“法律講求證據,不講質疑,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法律依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事實上,如何劃定是不是生活消費需要、是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界限,對工商等相關部門將是一個非常大的考驗。

■觀察 職業打假人今年“安分”不少

這場看上去各有各理的問題茶葉紛爭正在陷入拉鋸戰的態勢。考慮到司法成本,當事人張先生儘管提起了法律訴訟,他還是寄希望於私了。面對三隻松鼠擬定的和解協議,他又覺得“太強勢”。

相關政策的調整更讓這次維權的結局增加了不少變數。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即將出臺。其中一項備受關注的條款是“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的“生意”不會那麼好做了。半島全媒體記者採訪發現,往年3·15期間忙碌的職業打假人,今年“安分”了不少。

青島市南區法院民事庭的辛法官回憶,前兩年,很多外地職業打假團夥會“潛入”青島大型超市、商場,瞄準食品、藥品、服裝等產品出擊。“他們在同一超市不同分店分散購買大批量的同一產品,然後就其品質或商標標識問題提起訴訟。”

半島全媒體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青島春陽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青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青島康成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青島北方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都有職業打假的身影。

青島某商場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告訴記者,從2014年開始,商場多次收到同一批買家的投訴,他們多在秋冬季節“出沒”,專挑價格昂貴的貂絨大衣下手,而且一次性購買多件。

“他們每次都挑年節前後公司正忙的時候投訴,而且每次都要求私了,我們實在沒有心思跟他們周旋,為了息事寧人一般會滿足他們的要求。畢竟走法律途徑很麻煩,光送檢就得花費幾千元”。王某告訴記者,2015年12月,這批買主又購買了貂絨大衣並提出賠償要求,在廠家拒絕其要求後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1月判決結果為,買家提供的商品品質問題證據不足,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伴隨著爭議,職業打假人走過了21個年頭。自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欺詐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後不久,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現象就隨之出現。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將“退一賠一”的規定升級為“退一賠三”,並以500元為兜底賠償,在更大程度上刺激了職業打假的發展。

2015年,號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2016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發佈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不過,現在風向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從事多年職業打假工作的紀萬昌告訴記者,2017年至今他已經就20餘件商品提起訴訟,這個數量僅有往年的四成。“不敢買了,因為不知道起訴的後果是什麼?”紀萬昌說,意見稿雖沒有落地,但實際上從去年開始,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經根據意見稿操作,“既不支持賠償、也不支持退貨,很多同行的賠償要求最後都無疾而終”。他認為,打假群體的信心已經被動搖了,更多的人在保持觀望的狀態。

辛法官也有類似的感受。“今年的情況大不相同,市南法院至今未收到一起關於職業打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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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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