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09:000
資料圖
1946年5月3日,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審判。 由於這次審判在東京進行, 所以又稱“東京審判”。
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 蘇、美、英三國外長召開會議, 規定盟國駐日本最高統帥應執行一切必要措施, 以使“日本投降及佔領和管制日本”諸條款(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得以實現。 隨後, 經過中、美、英、法、蘇、荷、加、澳、新9國數次外交談判達成協議, 決定將日本首要戰犯交由9國代表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審判。 在印度和菲律賓也加入後, 國際軍事法庭便由這11個國家的代表組成。
1946年1月19日, 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佈了內容基本上與《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相同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根據這一憲章, 由上述11國各派法官1人, 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並各派檢察官1人, 組成檢察官委員會。 澳大利亞代表韋勃爵士被任命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
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 1948年11月12日結束, 歷時兩年半。 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 出庭證人達419名, 書面證人779名, 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 判決書長達1213頁。 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