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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為了讓大家買車操碎了心,專門發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日前, 商務部正式發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該檔已經在2017年2月20日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當然, 做為牛逼閃閃的商務部發幾個檔根本算不了啥。 但如果這個檔是今年的一號檔, 那這個意義可就大了。

看看, 商務部為了讓大家能夠舒舒服服的買車, 簡直操碎了心, 今年的頭號檔就直指汽車銷售領域。 沒辦法...汽車銷售, 簡單的四個字牽動了太多太多人的利益。 這裡面的利益有多大水有多深, 從前不久奧迪和經銷商鬧得沸沸揚揚就能看得出。

商務部這次可真的是在幫消費者們挑戰一座巨大的冰山了!在這次的管理辦法裡, 都有哪些大動作呢?

再來談談法條方面的細則: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這條是政府的表態“要重點保護消費者權益”。明確打擊的就是經銷商加價銷售的行為!但是,如果熱門車型加價銷售不被允許的話,那主機廠是否會提高新車的指導價呢?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這條也是直擊汽車銷售環節的一大黑幕,經銷商將不能強制使用者選擇各種服務。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這點比較奇怪,理解商務部的本意是打擊主機廠對汽車銷售的區域性保護,但是主機廠現在限定的只是必須在區域內上牌,並沒有限制消費者的戶籍。

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管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投訴無門的情況也或將改善。不過,“7個工作日”這種時間節點,如何貫徹落實,還有待觀察。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此處的供應商,是指車企。這條規定,意味著消費者即便購買停產車型,也可以得到10年的售後保障。停產車型其實很適合購買,因為這些車型的技術及生產製造都已經相當成熟,使用起來很省心,並且常會伴隨著主機廠的巨額優惠,性價比很高,在有了售後保障的前提下,對這類車型的推薦度更高(例如現款寶馬5系,基本八折在清倉甩賣)。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這是最重要的一條。這條重點打擊的是主機廠對經銷商的不合理壓迫,在現有的主機廠銷售政策下,經銷商基本上是在虧錢賣車,這也是很多汽車售後黑幕的根源:賣車賺不到錢,那就只能在保養修車環節裡狠命坑消費者了。

但是這一條執行後,可能會讓經銷商以保利潤做為經營前提,這可能導致未來購車優惠的大幅縮水。

同時這條規定也會對汽車流通行業帶來非常大的影響,因為經銷商門檻降低了。未來,或許會有更多“綜合展廳”出現,在一家店內同時對比你想要的幾款車,或者一家經銷商為多個品牌提供售後服務。很快你沒准就可以在沃爾瑪、蘇甯、國美、吉盛偉邦這些已經有大量線下場地的商場裡買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這三個條款,都是用來保障這個管理辦法執行的。如果主機廠、經銷商在這些方面違規,有明確的處罰機制可以讓執法部門操作。然而,普遍只有3萬塊的處罰力度,太輕了點。

以上所有總結成大白話就是:

1. 購車不一定非要在4S店了(降低了經銷商門檻、擴充了銷售管道、打破區域保護限制、允許異地賣車,同時規定所有銷售管道都要對消費者提供三包服務,對賣出去的汽車直接負責)

2. 售後服務不一定非要在4S店了(4S店的汽配採購可以不從主機廠制定的供應商採購了,同時原廠配件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3. 嚴打捆綁銷售等不規範經銷商行為

4. 以上任何一點出現問題,政府明確會給你們撐腰

所以,總的來說,做為商務部今年發出的頭號檔,《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是很有誠意的,每一個打擊的點都是汽車銷售環節中利益糾葛最黑水最深的點。

然並卵,也正因為這點,我們認為這次的管理辦法,推進起來的阻力應該也是相當大的。因為這個政策影響了主機廠目前的銷售體系,更重要的是,政策動了主機廠的底線:有針對性的削弱主機廠對銷售管道的控制,而銷售管道的控制權是主機廠絕對不會放棄的。所以,據說所有的主機廠都已經在花大力氣來研究各種各樣的規避對策了...

而上面說到的這些阻力,都是商務部在償還舊賬而已。因為現在國內這種主機廠對銷售管道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授權經銷模式(4S店模式),就是源自商務部在1999年發佈的一紙公告。

當年商務部這樣設計的原因,是那個年代國內的汽車市場基礎實在太爛了,沒有各大主機廠的大力投入很難快速成長起來,大投入就必定需要大利益的刺激。

在1999年之後的幾年時間裡,商務部又先後發文,進一步強化了主機廠的授權經銷模式。主機廠的利益被進一步放大。

經銷商被主機廠逼著進貨,導致破產的不在少數。最後大家只能通過打價格戰快速清理存貨。

價格戰的結果就是整車銷售環節幾乎沒法贏利,於是經銷商們自然而然的就把賺錢的腦筋動在了其他地方:強制捆綁銷售保險、以上牌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強制附加收費、高價搭售各種各樣的改裝件、通過壟斷原廠配件迫使消費者必須在店內進行維修保養等等...

結果就是整個汽車從銷售到售後服務,給社會留下了一種到處是坑、到處充滿黑幕的印象...在十幾年後的幾天,國內汽車市場逐漸成熟後,這種主機廠對銷售管道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模式,就成了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環節裡的毒瘤。

看到這兒,你應該能夠明白了,商務部這次要擊破的是怎樣的利益團體了吧...

所以,在商務部的整個管理辦法裡,雖然對主機廠、經銷商的直接處罰力度並不是很強,但是商務部留了一個大招(所以真的別小看監管部門的智慧,他們做一個決策前,考慮的因素不知比你我多出多少倍)...新政將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

所以,,這個政策短期內不會有什麼效果,但是它標誌著一個方向:國內的汽車市場正在走向成熟,對消費者的保護會越來越好。雖然可能會造成新車銷售時的優惠幅度縮水,但是汽車銷售的價格會更加透明,總的購車成本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反而可能會略微下降。

最後,友情提示各位男士,看好自己的夫人。說不定哪一天,您的太太出門去沃爾瑪買個菜,就順道買回來一台車了...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這條是政府的表態“要重點保護消費者權益”。明確打擊的就是經銷商加價銷售的行為!但是,如果熱門車型加價銷售不被允許的話,那主機廠是否會提高新車的指導價呢?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這條也是直擊汽車銷售環節的一大黑幕,經銷商將不能強制使用者選擇各種服務。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這點比較奇怪,理解商務部的本意是打擊主機廠對汽車銷售的區域性保護,但是主機廠現在限定的只是必須在區域內上牌,並沒有限制消費者的戶籍。

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管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投訴無門的情況也或將改善。不過,“7個工作日”這種時間節點,如何貫徹落實,還有待觀察。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此處的供應商,是指車企。這條規定,意味著消費者即便購買停產車型,也可以得到10年的售後保障。停產車型其實很適合購買,因為這些車型的技術及生產製造都已經相當成熟,使用起來很省心,並且常會伴隨著主機廠的巨額優惠,性價比很高,在有了售後保障的前提下,對這類車型的推薦度更高(例如現款寶馬5系,基本八折在清倉甩賣)。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這是最重要的一條。這條重點打擊的是主機廠對經銷商的不合理壓迫,在現有的主機廠銷售政策下,經銷商基本上是在虧錢賣車,這也是很多汽車售後黑幕的根源:賣車賺不到錢,那就只能在保養修車環節裡狠命坑消費者了。

但是這一條執行後,可能會讓經銷商以保利潤做為經營前提,這可能導致未來購車優惠的大幅縮水。

同時這條規定也會對汽車流通行業帶來非常大的影響,因為經銷商門檻降低了。未來,或許會有更多“綜合展廳”出現,在一家店內同時對比你想要的幾款車,或者一家經銷商為多個品牌提供售後服務。很快你沒准就可以在沃爾瑪、蘇甯、國美、吉盛偉邦這些已經有大量線下場地的商場裡買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這三個條款,都是用來保障這個管理辦法執行的。如果主機廠、經銷商在這些方面違規,有明確的處罰機制可以讓執法部門操作。然而,普遍只有3萬塊的處罰力度,太輕了點。

以上所有總結成大白話就是:

1. 購車不一定非要在4S店了(降低了經銷商門檻、擴充了銷售管道、打破區域保護限制、允許異地賣車,同時規定所有銷售管道都要對消費者提供三包服務,對賣出去的汽車直接負責)

2. 售後服務不一定非要在4S店了(4S店的汽配採購可以不從主機廠制定的供應商採購了,同時原廠配件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3. 嚴打捆綁銷售等不規範經銷商行為

4. 以上任何一點出現問題,政府明確會給你們撐腰

所以,總的來說,做為商務部今年發出的頭號檔,《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是很有誠意的,每一個打擊的點都是汽車銷售環節中利益糾葛最黑水最深的點。

然並卵,也正因為這點,我們認為這次的管理辦法,推進起來的阻力應該也是相當大的。因為這個政策影響了主機廠目前的銷售體系,更重要的是,政策動了主機廠的底線:有針對性的削弱主機廠對銷售管道的控制,而銷售管道的控制權是主機廠絕對不會放棄的。所以,據說所有的主機廠都已經在花大力氣來研究各種各樣的規避對策了...

而上面說到的這些阻力,都是商務部在償還舊賬而已。因為現在國內這種主機廠對銷售管道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授權經銷模式(4S店模式),就是源自商務部在1999年發佈的一紙公告。

當年商務部這樣設計的原因,是那個年代國內的汽車市場基礎實在太爛了,沒有各大主機廠的大力投入很難快速成長起來,大投入就必定需要大利益的刺激。

在1999年之後的幾年時間裡,商務部又先後發文,進一步強化了主機廠的授權經銷模式。主機廠的利益被進一步放大。

經銷商被主機廠逼著進貨,導致破產的不在少數。最後大家只能通過打價格戰快速清理存貨。

價格戰的結果就是整車銷售環節幾乎沒法贏利,於是經銷商們自然而然的就把賺錢的腦筋動在了其他地方:強制捆綁銷售保險、以上牌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強制附加收費、高價搭售各種各樣的改裝件、通過壟斷原廠配件迫使消費者必須在店內進行維修保養等等...

結果就是整個汽車從銷售到售後服務,給社會留下了一種到處是坑、到處充滿黑幕的印象...在十幾年後的幾天,國內汽車市場逐漸成熟後,這種主機廠對銷售管道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模式,就成了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環節裡的毒瘤。

看到這兒,你應該能夠明白了,商務部這次要擊破的是怎樣的利益團體了吧...

所以,在商務部的整個管理辦法裡,雖然對主機廠、經銷商的直接處罰力度並不是很強,但是商務部留了一個大招(所以真的別小看監管部門的智慧,他們做一個決策前,考慮的因素不知比你我多出多少倍)...新政將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

所以,,這個政策短期內不會有什麼效果,但是它標誌著一個方向:國內的汽車市場正在走向成熟,對消費者的保護會越來越好。雖然可能會造成新車銷售時的優惠幅度縮水,但是汽車銷售的價格會更加透明,總的購車成本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反而可能會略微下降。

最後,友情提示各位男士,看好自己的夫人。說不定哪一天,您的太太出門去沃爾瑪買個菜,就順道買回來一台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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