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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洗澡後摔傷 算不算工傷?

核 心 提 示

在木業公司工作的黃某, 一天在公司浴室洗澡後出門摔傷。 他覺得自己的傷情屬於工傷, 雖得到了社保機構的認可, 但卻被用人單位提出異議並向上海嘉定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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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是上海某木業有限公司油漆部門的一名打磨工, 2015年8月22日18時許, 黃某完成工作後去單位浴室洗澡, 但在洗完澡走出浴室後不慎摔倒受傷。 經醫院診斷, 摔傷導致黃某三踝骨折。

2015年12月, 黃某向上海市嘉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調查核實, 區社保局於2016年2月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黃某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 但木業公司表示不服, 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訴稱, 區社保局作出的黃某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事實採信有誤, 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 黃某受傷發生在當天18點打卡下班離開車間後,

打卡即表示已經完成當天的工作, 即便存在收尾性工作, 也應該在打卡考勤時結束, 最遲也在離開工作車間時結束, 所以其摔傷並未發生在工作時間。 其次, 黃某的工作地雖是打磨車間, 但車間內的粉塵、噪音檢測結果都是合格的, 從公司的日常工作習慣上看, 洗澡並非職工工作的必要環節, 也不是職工工作完成後的收尾性事務。 再次, 公司的廠區內雖設有職工宿舍、食堂、浴室, 但設置食堂和浴室的主要目的是給居住在職工宿舍內的職工提供生活便利, 也為加班的員工在就餐上提供便利;而黃某並不居住在職工宿舍, 其系當天洗澡後在廠區內摔倒受傷, 不應認定其摔倒的地方為工作場所。

針對原告公司提出的主張,

區社保局辯稱, 黃某從事的工作有粉塵危害, 工作後的清潔不同于普通的清潔, 所以其在公司浴室洗澡的行為, 可以認定為是和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 同時, 對黃某同事楊某等多人所作的《工傷認定調查記錄》也可以證明, 黃某確有工作時間後進行洗澡等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的必要和慣例。 而工作場所應包括辦公區域及其合理延伸範圍, 事發當日, 黃某洗澡後走出浴室沒幾步就摔倒致傷, 系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 應該認定其摔傷地點為工作場所, 故木業公司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庭審過程中, 黃某表示, 其認可區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並且認為自己工作場地粉塵很大,

即便在冬天也必須每天洗澡。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黃某在木業公司從事打磨工作, 工作中必然接觸粉塵, 原告對此也予以確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企業必須依法為從事高溫、粉塵、油污等工作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 同時, 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職工在上班前、下班後的一段合理的時間內, 從事的搬運、清掃、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具服等輔助性或延續性工作。 因此, 本案中職工在單位浴室洗澡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屬於工作的後續性事務或收尾性工作, 因為洗澡行為是工作結束後一個必不可少的程式, 是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

在此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告上海市嘉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認定行為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 法院判決駁回木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來源|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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