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原告李先榮訴被告梁陽生、邱金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84民初3776號

梁陽生、邱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榮訴被告梁陽生、邱金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已審理終結。 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84民初3776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梁陽生、邱金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為本金, 從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按年利率6%計付;以10000元為本金, 從2015年11月8日起至本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按年利率6%計付)給原告李先榮;二、駁回原告李先榮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本案受理費662元, 由被告梁陽生、邱金玉共同負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 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 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