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仁發服裝商行與被告王炳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5204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王炳南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石獅市仁發服裝商行貨款人民幣20000元, 並支付自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仁發服裝商行與被告王炳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5204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王炳南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石獅市仁發服裝商行貨款人民幣20000元, 並支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