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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追捕小偷致死案”看當代司法與傳統法律語境的斷層

文/杜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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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司法制度應該是完備的法律條文, 素質優良的司法人員隊伍和良好的法律環境相互正向作用的結果。 這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釋法析理工作是不是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

當下許多奇葩案件產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現代司法語境與中國傳統文化出現了斷層, 結果就是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普通群眾目瞪口呆, 專家學者連連搖頭。

不久前, 某地發生一起事件又讓吃瓜群眾應接不暇。

起因是黃姓男子在家睡覺, 發現有小偷偷家禽, 遂起身追出門外, 追了一段路後他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 不巧當天下雨, 路面較滑, 小偷由於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 致顱腦損傷, 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案當事人黃某被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報捕。

檢察機關認為, 黃某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 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結果一出, 輿論一片大嘩, 吃瓜群眾不理解, 眼睛都快瞪出來了, 這咋到自己家偷東西, 我連抓的權力都沒有了?公檢兩家的辦案人員估計也是委屈的要死, 辦個案咋就這麼難呢, 我也是秉公執法, 最後還背這麼一口大黑鍋,

冤枉啊。

細查相關資料, 此案件並非孤案, 08年、10年幾省均出現過相似的案件。 是啊, 這案子咋就這麼難辦?我們的法律到底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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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看如果這事發生在唐宋時期, 交給狄仁傑, 包拯, 他們該怎麼處理。

唐代的《永徽律》和宋代的《宋刑統》兩者變化不大, 黃某的行為要是放在唐宋時期, 第一, 無罪!第二, 等著拿大紅花回去領賞吧。

按《唐律疏議》捕亡律: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 若盜及強姦, 雖非被傷、被盜、被奸家人及所親, 但是傍人, 皆得捕系以送官司。 ‘捕格法, 准上條’, 持杖拒捍, 其捕者得格殺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 亦得殺之。

唐律中對於實施重傷害、盜竊、強姦等犯罪行為的不法之徒是不允許其反抗和逃跑, 必須束手就擒。

若其反抗和逃跑, 傍人對其有追擊權甚至格殺權。

如果你不追捕咋辦?除了老婆孩子罵你窩囊廢以外, 很可能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律疏議》還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 告而不救者, 杖一百;聞而不救者, 減一等。 力勢不能赴救者, 速告附近官司, 若不告者, 亦以不救助論。 ”

可見, 唐律中對見義勇者給予了更加寬泛的權利, 以利於其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還規定了對見義不為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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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這, 根本都不用狄大人、包大人出馬, 有法律規定, 還符合群眾的心理預期,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還能很好的統一。

為什麼?因為唐宋時期不光有法律法規, 還有非常成型的釋法析理的參照, 能得到最大社會最大的認同——春秋大義。

中國傳統法制向近代法制變遷是從清末司法改革開始的,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第一次以被動的姿態迎接西方法律文化的尖銳挑戰, 距今不過110多年的歷史;期間法制建設歷經波折, 這其中一個最大的後果就是傳統文化與現代司法語境的割裂。

舊的法制與理論被摧毀, 而自己又沒有新的法制建設經驗, 法制建設就會出現空白。

中國大陸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在談到刑法的歷史時就認為, 摧毀舊法制後, 舊法觀點否定了, 不等於新法觀點的誕生, 在這中間空白需要填補。

中國有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固有的法律體系與思想, 在現代法治建設前進的進程中, 傳統文化與現代司法出現了斷層現象。

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的時候一方面要學習、借鑒西式先進司法的理念, 同時更應該注重彌合與傳統文化、法律理念的裂痕,要不然就會出現你說你的“之乎者也”,而我一臉茫然的情景,普通群眾對法律認知的距離將會越來越遠。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

法治進步不僅僅應該體現在法條的完備上,更應該體現出法治的人文關懷。2012年3月14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在證人作證方面的較大突破,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這次司法制度上的變化把人們從大義滅親引領回親親相隱,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回歸,彰顯了司法活動以人為本的理念,如孔子所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法律固然有公平正義的屬性,同時也應該有懲惡揚善的導向作用。

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應該讓普通百姓從個案判決中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如果一個判決下來,群眾、司法工作者、學者專家各方都不滿意,並且是以擾亂人們對善惡美醜的判斷標準為代價片面追求司法效果,那麼法律將最終失去彈性,確實到了立法者該好好考慮的時候了。

同時更應該注重彌合與傳統文化、法律理念的裂痕,要不然就會出現你說你的“之乎者也”,而我一臉茫然的情景,普通群眾對法律認知的距離將會越來越遠。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

法治進步不僅僅應該體現在法條的完備上,更應該體現出法治的人文關懷。2012年3月14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在證人作證方面的較大突破,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這次司法制度上的變化把人們從大義滅親引領回親親相隱,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回歸,彰顯了司法活動以人為本的理念,如孔子所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法律固然有公平正義的屬性,同時也應該有懲惡揚善的導向作用。

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應該讓普通百姓從個案判決中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如果一個判決下來,群眾、司法工作者、學者專家各方都不滿意,並且是以擾亂人們對善惡美醜的判斷標準為代價片面追求司法效果,那麼法律將最終失去彈性,確實到了立法者該好好考慮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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