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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熊孩子有法律認證,父母頭更疼了……

文/李穎珺

2017年3月15日, 新的民法總則頒佈。 法律人說了整整二十年的民法通則, 要改口了。 幾大變化中, 跟百姓最密切相關的, 我個人認為,

除了訴訟時效從兩年變成三年, 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周歲下降到八周歲。

從此, 八周歲的熊孩子, 不僅有《未成年人保護法》, 還有《民法總則》......

我默默地看了看家裡那個滿地打滾的黃毛丫頭, 還有, 半年時間......事實上, 從六歲開始, 她就如書上所寫, 進入叛逆期, 不受控制了。

聽說草案一開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六周歲, 真把我給嚇跪了, 好在大神們沒有打瞌睡......

作為律師, 法律已經修改, 我很清楚必須無條件服從, 但作為媽媽, 我還是想多說幾句。

第一, 從發展心理學和人成長的自然規律, 八周歲的孩子足夠成熟, 能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表明, 在九歲之前, 大部分孩子都是自我中心,

無法換位思考(尤其是大城市裡的獨生子女), 以自己的感受替代他人的感受和想法, 以形象思維為主, 只能進行簡單的推理。

而九歲後幼兒才真正脫離自我中心, 從形象思維轉入邏輯思維, 故原來規定十周歲始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是有科學依據的。

第二, 社會環境複雜, 在溫室長大的孩子, 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較為薄弱。

食物激素多, 環境污染大, 接觸資訊雜, 孩子是早熟。

但是, 生理上的發育, 不代表神經系統的成熟, 不代表心理上的成熟, 這兩者在很多人身上都不成正比。

無論是六歲、還是八歲, 孩子被家庭層層保護, 打交道的只有家人、老師和小同學, 沒有任何社會經驗, 自我保護的意識欠缺。 甚至那些十幾歲的大男孩,

沉迷于網路和遊戲世界, 有多少理性思維和獨立判斷可言?更何況, 社會比三十年前、二十年前, 複雜了多少倍?處處是陷阱, 連不少成年人都受騙上當。

第三, 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 對保護未成年人不利。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傷, 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 要承擔責任, 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自己的過錯, 即舉證責任倒置, 在於被告。 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則必須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 即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十周歲降到八周歲之後, 對於八周歲以上, 不滿十周歲的孩子, 萬一出了事故, 就不受推定教育機構過錯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保護了, 家長的舉證難度和訴訟風險大增。

對於家長, 只能是加強平時對孩子的教育, 但孩子就是孩子, 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是有限的, 大大小小的受傷難以完全避免。 而法律降低了教育機構的注意義務後, 老師和管理者的注意力乃至責任心都很可能會不自覺地隨之降低。

對孩子疏于保護, 孩子受傷或出事的幾率增加, 這才是最令人擔心的。

第四, 婚姻案件中, 父母雙方都爭取撫養權的情況。

按照現行的規定, 父母雙方都爭取撫養權的情況, 應徵求十周歲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作為參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點), 有人提出, 現在應與民法總則保持一致。

我個人認為, 婚姻法和民法總則, 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關係, 在婚姻法對這一點作出明確修改之前, 司法實踐中不能直接變成徵求八周歲及以上孩子的意見。

此外, 按照我的經驗, 孩子越小, 對母親生活上和情感上的依賴性越強, 若從十周歲降到八周歲, 估計有更多的孩子會表態願意跟母親共同生活。 這對於我的眾多女當事人而言, 倒是利好消息。

八周歲熊孩子經過法律蓋章認證, 父母的壓力更大了, 怕熊孩子一不小心, 就闖更大的禍, 自己還不能“不認帳”, 老淚縱橫地乖乖買單、擦屁股。 維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法律也是身不由己呐。

命苦不能怨政府, 點背不能怪社會, 好好地管教自家招貓惹狗的猴娃吧, 鬥智鬥勇, 那是終身的偉大事業,藥不能停......

那是終身的偉大事業,藥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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