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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拯救你的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假休不成, 咋辦?手把手教你正確維權!

帶薪休假本來是件輕鬆愉快的事情。

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 終於能有機會躺在海灘邊曬曬太陽、看看美女。

但隨著勞動糾紛越來越多, 美麗的帶薪年休假居然慢慢變成了一場噩夢。

是誰在挑戰勞動法“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

丟了年休假的你又該如何維權?

從這篇文章開始, 你的年假只有你做主!

(附注:國務院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同時, 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

什麼時候休假公司說了算?別再傻了!

說起各公司對職工的年休假要求, 總是能聽到不斷的吐槽聲:

“每年只有3、6、9月可以申請年休假, 現在不在休假期, 過兩個月再來申請吧”

“什麼?請病假?請事假?從年休假裡扣唄,

還帶薪的”

“年假只能一次請完, 沒有分批請的道理”

……

各種所謂的“年假規定”, 打著規範請假制度的旗號, 實則侵犯了勞動者對休假自主選擇權。 法律並沒有對勞動者選擇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和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 勞動者是具有自由選擇權的。

很顯然, 用人單位擅自限制勞動者年休假的行為並無法律依據, 勞動者完全有權利就此提出反對意見並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溝通!由於無辜的勞動者們對法律的細節規定尚不知情, 白白的遭受了用人單位的壓榨!

So, 你想什麼時候請就什麼時候請!你想分幾次請就分幾次請!

這下知道了吧?以後可別再傻了!

跨年清零, 沒休的年假飛哪兒去了?

“當年的年休假必須當年休,

逾期不候”, 這似乎是很多企業限制員工年休假的慣用伎倆。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梁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供職於某公司。 因未休過年假, 梁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但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 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請, 並且當年未休的次年自動清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針對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特殊情況作出了一定的緩衝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跨1個年度安排, 但並未對年休假的補休日期做出限制。 因此, 用人單位對於年休假“跨年則清零”的霸王條款顯然是不合法的!

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判定公司應支付梁某在職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勞動法不是萬能保護傘, 未休年假超出兩年須由勞動者舉證!

如果帶薪年休假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勞動者應該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勞動法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留員工兩年的工資記錄備查。 但是, 一旦勞動糾紛的時間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對兩年之外的工資記錄不再負有提供義務。

因此, 再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過程中, 勞動者要注意對證據的鎖定留存, 當超出兩年期限, 對於勞動者工資的舉證責任由用工單位轉移至勞動者後, 勞動者應提交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及勞動者自身休假情況的有效證據, 否則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也休不了法律賦予的未休年假啦~

文/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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