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休不成, 咋辦?手把手教你正確維權!
帶薪休假本來是件輕鬆愉快的事情。
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 終於能有機會躺在海灘邊曬曬太陽、看看美女。
但隨著勞動糾紛越來越多, 美麗的帶薪年休假居然慢慢變成了一場噩夢。
是誰在挑戰勞動法“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規定?
丟了年休假的你又該如何維權?
從這篇文章開始, 你的年假只有你做主!
(附注:國務院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同時, 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
什麼時候休假公司說了算?別再傻了!
說起各公司對職工的年休假要求, 總是能聽到不斷的吐槽聲:
“每年只有3、6、9月可以申請年休假, 現在不在休假期, 過兩個月再來申請吧”
“什麼?請病假?請事假?從年休假裡扣唄,
“年假只能一次請完, 沒有分批請的道理”
……
各種所謂的“年假規定”, 打著規範請假制度的旗號, 實則侵犯了勞動者對休假自主選擇權。 法律並沒有對勞動者選擇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和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 勞動者是具有自由選擇權的。
很顯然, 用人單位擅自限制勞動者年休假的行為並無法律依據, 勞動者完全有權利就此提出反對意見並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溝通!由於無辜的勞動者們對法律的細節規定尚不知情, 白白的遭受了用人單位的壓榨!
So, 你想什麼時候請就什麼時候請!你想分幾次請就分幾次請!
這下知道了吧?以後可別再傻了!
跨年清零, 沒休的年假飛哪兒去了?
“當年的年休假必須當年休,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梁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供職於某公司。 因未休過年假, 梁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但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 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請, 並且當年未休的次年自動清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針對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特殊情況作出了一定的緩衝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跨1個年度安排, 但並未對年休假的補休日期做出限制。 因此, 用人單位對於年休假“跨年則清零”的霸王條款顯然是不合法的!
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勞動法不是萬能保護傘, 未休年假超出兩年須由勞動者舉證!
如果帶薪年休假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勞動者應該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勞動法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留員工兩年的工資記錄備查。 但是, 一旦勞動糾紛的時間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對兩年之外的工資記錄不再負有提供義務。
因此, 再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過程中, 勞動者要注意對證據的鎖定留存, 當超出兩年期限, 對於勞動者工資的舉證責任由用工單位轉移至勞動者後, 勞動者應提交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及勞動者自身休假情況的有效證據, 否則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文/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