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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清江路命案昨宣判 被告人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文/圖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報導

半島都市報3月17日訊 3月1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清江路上司機棒殺路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限制減刑,同時判處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據介紹,被告人趙亮此前是一物流公司經理,曾因非法持有槍支罪和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判刑,此次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趙亮吸食毒品後於10時許駕駛轎車行駛至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與公車發生交通事故。 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出來的被害人翟某,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其發生口角,翟某反復辱駡趙亮,隨即二人廝打,後散開。 期間,趙亮撥打110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之後,趙亮因翟某辱駡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取出棒球棍,趁翟某不備,猛擊翟的後腦部致其倒地,後朝翟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擊打20餘下,又持水泥磚塊朝頭面部擊打數下,致翟某當場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亮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亮案發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現場後即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認罪,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系自首。 被害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駡趙亮引發本案,被害人對案發有一定責任,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顯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亮犯罪性質惡劣,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本應嚴懲,但鑒於其有視為自首的從輕情節及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須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

被告人趙亮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喪葬費損失26857.8元,依法應予賠償。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趙亮當庭表示服判。 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人被限制減刑,以後無論如何減刑,其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庭審焦點

焦點一:是否有自首情節

庭審時,公訴機關與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認定趙亮有自首情節。 不過,具體的原因不同。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趙亮在打人的時候,撥打了報警電話,打完人以後,又坐在車裡,等著警方到來,因此可認定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趙亮撥打報警電話,是在打人之前,且根據警方的通訊錄音顯示,趙亮在電話說的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並沒有提到打人的事情,因此,撥打報警電話不能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但是,公訴機關認為,趙亮在打人以後,在明知其他人已經報警的情況下,仍然待在原地,沒有逃走;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後,如實供述了作案的事實,指認作案工具,可認定有自首情節。

焦點二:吸毒後作案可否輕判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趙亮因為吸食了冰毒,產生幻覺,總覺著受害者面目猙獰,內心有一團怒火要發洩出來。 因此,因為吸毒使得精神狀態不好,可以作為從輕處理的情節。

公訴機關認為,趙亮自己吸食冰毒,造成幻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吸食冰毒致使其產生幻覺,不能構成從輕判決的理由。

焦點三:如何量刑

庭審最後,合議庭詢問量刑意見。 原告表示,被害人上有年近七旬的老母親,下有一歲的孩子需要去撫養,是家裡的頂樑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並附帶民事賠償166萬餘元;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其有自首情節,請求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公訴機關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亮則表示沒有意見。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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