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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一直以來是我們事業單位考試的重點, 大多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現, 在日常的教學授課中, 學員經常出現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分不清的情況, 所以以下就其相同點以及不同點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進行分析:

一、近年真題:

15年省直真題:某甲為躲避商業對手追殺, 搶奪了路人的摩托車逃走, 導致路人骨折, 某甲的行為屬於()

A.屬於緊急避險

B.屬於防衛過當

C.屬於故意傷害

D.屬於正當防衛

1.【答案】A。 解析: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造成損害的, 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甲為了躲避商業對手的追殺而不得已搶走了他人的摩托車屬於緊急避險。

16年某省市真題:甲外出時在自己的住宅內安放了防衛裝置, 某日晚, 乙撬門進入甲的住宅後被防衛裝置擊為輕傷, 甲的行為性質是

A.故意傷害

B.正當防衛

C.防衛不當

D.民事侵犯行為, 不構成犯罪

2【答案】B。 解析:正當防衛, 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 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屬於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 甲安裝防衛裝置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採取的防衛行為,

而且防衛的限度並沒有超過乙對於甲造成的損害, 所以構成正當防衛。

16年地市真題:李某與趙某素有仇怨, 一日兩人在市場相遇, 李某故意攔住趙某, 百般辱駡, 趙某揮舞拳欲打李某, 李某拿起旁邊賣肉攤上的一把刀將趙某殺死。 李某的行為屬於()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險

C.防衛過當

D.故意殺人

3.【答案】D。 解析:在本題中李某是故意攔住趙某, 此後趙某毆打李某, 李某再反擊則不構成防衛的意圖, 所以是故意殺人而不是正當防衛。 本題答案為D。

二、.知識點分析: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造成損害的, 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二者的共同點:

從構成要件上來看,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均是基於防衛的意識並非犯罪和違法的意識;成立的前提均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現實的不法侵害, 合法的權益具有侵害的緊迫性;在限度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如果超過必要的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二者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 針對對於人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可以適用, 但對於自然的災害來講只能適用的是緊急避險。 比如:開車在盤山公路上行駛, 為了躲避掉落的石塊而轉向撞在了旁邊的路邊杆就構成緊急避險。

2.行為指向的物件不同。 這一點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最主要的區別。 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 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換而言之正當防衛即誰打我我打誰, 但緊急避險是誰打我我打不過只能損害他人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 緊急避險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但正當防衛並無此項要求。

4。 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 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 比如無限防衛權, 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 超過了必要限度仍然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超過的話則構成了避險過當。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 正當防衛對防衛人無特殊要求, 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例如軍人、醫生、護士、消防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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