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汝城縣人民法院在開展“颶風二號”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何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何某某是一名摩托車司機, 在載客過程中認識了部分吸毒人員。 為貪圖小利, 何某某想到了從他人處拿毒品再賣給吸毒人員從中賺取差價的“生財”之道。 此後, 何某某就從他人處以190元/包的價格取得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作為“備貨”。 2016年11月21日, 何某某接到吸毒人員要求購買毒品的電話, 先後三次在汝城縣某酒店的房間內以200元/包的價格販賣給他人吸食。
法院審理認為, 何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 明知氯胺酮是毒品仍多次實施販賣, 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且情節嚴重。 鑒於何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