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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壽法院:首次依據保單保函作出保全裁定

近日, 漢壽縣人民法院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財產保全責任險保單保函, 裁定對被申請人價值400000元的財產予以保全。 據悉, 這是該院接受保險公司保單保函作為擔保而採取的首起訴訟財產保全。

該案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的申請, 要求對被告價值400000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跟以往原告以實物擔保或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等的現金作為擔保不同的是, 該案原告以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額為400000元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作為自己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

並向法院提交了保險合同、保險單等材料。 該院在認真審核了原告提交的相關材料後依法裁定並採取了相應保全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 通常需要提供相當於保全數額的擔保, 但當事人往往因為無法提供合格擔保物放棄財產保全, 導致生效判決執行難。 現引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通過增加訴訟擔保主體, 既拓寬了提供財產擔保的管道, 又為當事人降低了保全申請人訴訟成本。 法院不需要再去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進行凍結查封, 節約了司法資源, 進一步提升了保全效率, 加快了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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