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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的帝國與王國關係之政治篇(二)

漢初的諸侯王終究是地方的最高首領, 王國與都城的距離遙遠, 帝王對諸侯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一覽無餘是不現實的。 於是天子從“人治”和“法治”兩方面入手, 對王國實行監控和治理。

所謂“人治”就是由朝廷掌握王國的核心置吏權。 漢初王國二千石官(主要指丞相和太傅), 均由中央代置;二千石以下官, 始由王國自置。 至於少數例外情況, 必須要經過天子的特許。

景帝后, 來自王國的威脅得到了根本上的解決後, 依據漢律定制, 四百石以上官吏均由中央派遣, 王國僅得自置四百石以下的官吏, 有時甚至還限制在二百石以下。

中央直接派遣到王國的官員越來越多, 他們如同銅牆鐵壁般環繞在王國四周, 緊緊束縛了諸侯王的手腳, 逐漸分解了諸侯王的權力, 使各王處於中央嚴密的控制之下, 實現了中央對地方的集權, 形成了不折不扣的君主專制。

《二年律令》書影

所謂“法治”就是諸侯王必須用“漢法”, 不得擅為法令。 漢律原文失載於史籍, 不過我們通過張家山漢簡中《二年律令》和《秦讞書》等的記載中, 可以對漢初限制諸侯的情況窺見一斑。

如《二年律令·賊律》中記載:“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 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 其坐謀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

律令交待得十分清楚:對於“以城邑亭障”反叛西漢朝廷, 投降諸侯王國者;以及登城守禦亭障的將領,當諸侯王國派軍隊來攻打時, 不能堅守城邑亭障而棄城逃跑者, 或投降諸侯王國者, 和反叛西漢朝廷者;都要處以腰斬的極刑。 他們的父母、妻子同母兄弟,無論老少都要處以棄市的極刑,對於因反叛朝廷受連坐者,如果能“徧捕”即盡捕斬謀反者,

或先向官吏告劾者,可以免除坐罪。

海昏侯墓馬蹄金

另據《二年律令·告律》:“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 拜爵一級, 有購二萬錢。 不當拜爵者, 級賜萬錢,

有行其購。 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 欲相移者, 許之。 ”

從律令的字裡行間,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漢初中央政府對諸侯王國的防範、限制甚至對立。 《二年律令·津關令》對出入京師所在的關中, 有極嚴密的通行、金、銅、馬匹等人員及物資的控管, 表明漢廷和諸侯國之間用間諜刺探消息, 甚至相互爭奪資源, 防備對方攻擊。

法律的嚴苛說明王權與王國之間關係的緊張和對立。 另據《奏讞書》記載漢十年臨淄的一個叫闌的獄史, 因娶了本應徙居長安的齊國田氏女子便被黥為城旦。 也可以窺見漢中央與諸侯國關係的緊張。

正如謝桂華所說:“漢初的統治者雖然在行政體制方面確曾改變過秦朝創建的單一的郡縣官僚制, 實行分封諸侯王國和郡縣並行的雙軌制。

但當他們一旦預感分封制危及到中央集權的專制皇權, 便斷然訴諸軍事鎮壓和嚴刑酷法。 ”[1]

中山靖王墓中金縷玉衣

漢朝廷對王國的限制的寬與緊有一個“度”, 這個“度”用韓安國的話來說就是“治天下終不用以私亂公”:私是指親情, 公是指皇權。是否威脅到皇帝的專制是天子處理王國問題的唯一標準:如果親情觸犯皇權,那麼朝廷是絕對不會手下留情的;相反,如果與皇權無礙,那麼天子對同根同宗的諸侯還是相當寬容的,即使他們在封地胡作非為、草菅人命,帝王們也都表現出一幅溫情脈脈的菩薩心腸。

張家山漢簡勾勒出了高祖至呂後時期法律的概貌,此後在律法上對諸侯王的限制有漢武帝時期的“左官之律”和“附益阿黨之法”。法律條文的詳情不得而知,不過做法都是要求漢官員們對諸侯王敬而遠之,劃清同諸侯的界限並與之保持距離,這樣就拔除了諸侯周圍的維護勢力,限制了諸侯王勢力的繼續發展,使這些諸侯王們真正成了孤立無援的“孤家寡人”,對中央王權形不成任何的威脅。

公是指皇權。是否威脅到皇帝的專制是天子處理王國問題的唯一標準:如果親情觸犯皇權,那麼朝廷是絕對不會手下留情的;相反,如果與皇權無礙,那麼天子對同根同宗的諸侯還是相當寬容的,即使他們在封地胡作非為、草菅人命,帝王們也都表現出一幅溫情脈脈的菩薩心腸。

張家山漢簡勾勒出了高祖至呂後時期法律的概貌,此後在律法上對諸侯王的限制有漢武帝時期的“左官之律”和“附益阿黨之法”。法律條文的詳情不得而知,不過做法都是要求漢官員們對諸侯王敬而遠之,劃清同諸侯的界限並與之保持距離,這樣就拔除了諸侯周圍的維護勢力,限制了諸侯王勢力的繼續發展,使這些諸侯王們真正成了孤立無援的“孤家寡人”,對中央王權形不成任何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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