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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與小偷有關係的一個重要歷史人物

李悝(lǐkuī)(前455—前395年), 河南濮陽人。 中國戰國時期的政治人物。 法家重要代表人物。 曾任魏文侯相, 主持變法。 經濟上推行“盡地力”和“善平糴”的政策,

鼓勵農民精耕細作, 增強產量, 國家在豐年以平價購買餘糧, 荒年以平價售出, 以平糧價;主張同時播種多種糧食作物, 以防災荒。 政治上實行法治, 廢除維護貴族特權的世卿世祿制度, 獎勵有功國家的人, 使魏國成為戰國初期強國。

他彙集當時各國法律編成《法經》, 是我國古代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典, 現已失傳。 其“重農”與“法治”結合的思想對商鞅、韓非影響極大。

李悝變法的良苦用心, 在於立法明威, 事斷於法。 雖然李悝變法產生的《法經》是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刑事法典。 但以刑代法, 使公法遮蔽私法, 刑法覆蓋民法, 公權網羅私權, 千百年來, 相演成風, 即法即刑, 諸法合體, 流布廣遠, 滲入華夏, 影響後世。 冷然回眸,

溯及李悝, 舉此喻世, 古事今情, 檢點形跡, 安能不身後負謗?

一部中國法制史, 最為精彩的部分當是中國的變法史。

寫李悝變法, 就是在寫中國變法史的開篇, 因為, 中國的變法以制定成文法為標誌, 肇始于李悝的刑事法典——《法經》。

歷史上因循守舊的君王、大臣比比皆是, 其默默無聞的主要因素, 便是在守舊保守的歷史鏈條上鮮有作為。 人們很難回憶起恪守祖宗之法的孝順君王和保守大臣的一成不變。 本來, 先秦各國忙於征戰, 混沌的戰爭狀況帶來無序的法, 無序的法等於無法, 無法的國度人們卻也相當的自由, 以至戰亂兵禍時“盜賊”四起……

李悝從捕囚“盜賊”入手, 制定的《法經》六篇為中國成文法之開端, 形成一個巨大的歷史切片。

以此為據, 刑即法, 刑即律, 刑律無處不在。 “不要說觸犯統治者的利益會招罪, 甚至在統治者看不順眼時, 也會稀裡糊塗地致罪”。 李悝之前及“戰國前的那一點點自由, 成了中國人怎麼也回憶不起的歷史。 仿佛自古以來, 中國人一直就是如此沒有自由的。 ”。

無論如何, 說中國變法的歷史, 不得不說李悝。

李悝變法的成就在魏國, 那時, 魏國的日子不好過。 韓、趙、魏三家分晉後, 魏國所得的領土“三河”之地, 土壤肥沃, 良田眾多, 人口密集, 六畜興旺, 應為中原最為富庶的地方。

然而, 讓魏國宗主魏斯頭痛的是, 魏國所轄的“三河”地區, 其中“河東”在今山西黃河以東;“河內”在今河南黃河以北;“河南”在今河南黃河以南。 這些地區並未能連成一個管轄的整體,

分處於各國之間, 犬牙交錯。 而西面近鄰秦國, 又對魏國富庶的“三河”地區虎視眈眈, 對“三河”糧倉, 垂涎欲滴。 雙方開戰後, 魏國因國土面積無戰略縱深, 因此, 在軍事上稍有不慎, 便將陷入萬劫不復之境地。

魏斯對此焦頭爛額。

可是, 魏國的宿敵秦國也不能高枕無憂, 對於人才濟濟的魏國, 秦國也並非勝算在握……

西元前425年, 一天, 一支秦國的軍隊逼近魏國的轄地——上郡。 誰知, 對方早有防備, 偷襲不成, 秦軍便採取強攻。 很快秦軍發現魏國守軍的弓箭非比尋常, 又長又尖的箭矢如箭雨般傾瀉狂掃, 大隊的秦軍瞬間倒地一片, 一時, 秦軍兵敗如山倒, 慌忙敗退。 (龍鎮語)。

此時, 魏軍陣列中升起獵獵的戰旗, 鬥大的“李”字赫然醒目,

戰陣中躍馬而出的統帥——李悝閃亮登場了。

原來, 作為上郡太守的李悝, 上任後勤勉盡職, 他一方面獎勵農桑, 大抓農業生產, 提高糧食產量;另一方面卻強化軍隊將士的射箭技術。 李悝為了提高將士的射術, 竟用射箭比賽的方式來判定官司, “中之者勝, 不中之者負。 ”以此激勵上郡將士苦練箭術。 由此, 神射手之多數不勝數。 那偷襲上郡的秦軍不明就裡, 不知彼知已, 強攻上郡, 焉能不吃大虧!

李悝鎮守上郡戰功卓著, 從此聲名鵲起。

魏王拜李悝為相。

李悝走馬上任,他以一已之力,扶住了魏國在開國之後立足未穩的搖擺,他把魏國推進金牛古道,走所謂富國強兵、以律治民的路徑。

李悝的到來,在魏國僵固的傳統意識中鍥入一根變法的楔子,使魏國禁錮守成的傳統被劇烈的變力強行撕開。他讓魏王明白,這千古膏膄之地,無須圍城防守。天地有道,在於農耕。只有糧足才能國富,只有國富才能強兵禦敵,五穀豐登、依律治國可以消解一成不變的官僚治理及虛假的人君之表。李悝認為“人無遠慮必有近憂”,通過變法的長久之計可以破除沒有戰略縱深的恐懼。

李悝的變法從農業入手。

李悝的觀察極為細緻,他發現方圓百里的土地,因“三河”地區多屬平原,除去村落、山丘外,應有六百萬畝可耕之地。“如果精耕細作,每畝可增產糧食三鬥,反之則減產三鬥。總計差額有一百八十萬石。……一百八十萬石可供十萬人一年的口糧。要想民富國強,不用偷也不用搶,把自己腳下的地種好就行了。”

於是,李悝開始制訂“盡地力之教”的三策:

其(一)、引導農民同時播種多樣的農作物,避免單一的品種遭遇天災而沒有其他作物予以彌補;

其(二)、命令各級官吏巡視監督,務使農民抓緊耕種,及時收割,防災防盜;

其(三)、要求農民擴大副業,蔬菜瓜果一應俱全。

李悝的農業改革,即農業之法令一旦下達,他便命各級官員積極督促施行,不得懈怠。在今天看來,上述農業改革的法令乃小菜一碟。但在戰國時期,各國征戰正酣,各路諸侯為了延攬人才,正忙於分土許爵。因而,無暇顧及土地之上的農人。

本來,農人耕種收割,自耕自作,自古有之,何須官員勞神?然李悝的介入,為國家事無巨細地管理百姓,開啟了政治無孔不入的先例。

從茹毛飲血時代一路走來的人們,從狩獵到農耕,如無國王,豐收時可以載歌載舞,其樂自得;災旱時,鄰里鄉親還可以互助救濟。但國王、諸侯的出現,他們跑馬占地,把國竊為己有。於是,在這塊土地上祖祖輩輩生成的農人就糊裡糊塗地成為魏氏、趙氏、秦氏的臣民。君臣一體,便孕育出“多磕頭、少說話”的國民性格。李悝頒佈的農業法令,連農人住宅、田基的邊角都要求種植桑、果、瓜、菜,李悝法令如此“面面俱到”堪比現代大躍進的“公社食堂”,真的讓大小官員們嘗到權力無邊的滋味。更不用說一國之君的魏王,在享受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快感的同時,別提有多愜意!於是,農人們在獲得官員的督促與指導的所謂“幫助”後,他們離自己祖輩的自由就越來越遠了。

國王的資訊與法令是那樣的強烈,使小民們在專制的陽光暴曬下,頭暈腦脹,把思考防線拱手相讓于君王。從此,君王的統治天經地義。君王收農人們的稅,征農人們的兒子為戰士,美其名曰:保衛國家。實際上,與其說是保衛國家與農人的田土,不如說保衛君王的宮殿。因為,任何一位入侵者,除了因征戰因素暫時破壞外,他們為何要毀壞農人們的莊稼破壞農人們的家園呢?這些農人不都是入侵者的臣民嗎?莊稼中的收成不都是入侵者的稅收嗎?可見,入侵者與先入者的統治,都是一家一姓,一黨一派的利益。其實,國家也好,江山也罷,你打不打,它就在那裡,原本就是老百姓的,只不過,江山被“打”下來了,就變成私有的了。至於姓魏還是姓秦,與老百姓無關。可國王和他的御用文人偏偏要說有關,因此,收稅徵兵,理直氣壯地成了統治者的私權或稱為國家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強力行使,用君王的御筆朱批,成為刀鋸鼎鑊的法之利器。

史書記載李悝變法在農業上的成果頗豐,但語焉不詳,只說五穀豐收。據此可以合理地推測,魏國在相國李悝變法治理下稅收豐厚。不過,魏國的國王可能也太摳門了,既然糧食豐收,稅收頗豐,為何不讓利於民呢?而要發生“盜賊四起”?俗話說“飽暖思淫欲,饑寒起盜心,”在豐收年起盜心,應是國王的心太黑,收稅太多的緣故吧。

是否有“盜賊”?是否有真正的“盜賊”並不重要,專制的統治者需要有假想敵。李悝胸有成竹,他緩緩推出的是自己編撰的《法經》,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也是第一部雜糅實體(盜篇、賊篇)與程式(捕篇、囚篇)的刑事法典。李悝制訂的這部《法經》六篇,從打擊“盜賊”入手,強調對社會治安的重視以及對國家統治的維護。

李悝《法經》首開中國法制史上成文法之的先河,沈家本在《刑法考》中說“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沈氏認為,李悝《法經》六篇集各國刑法之大成,而為一家之言,實為秦法之根原。

梁啟超的評價較之沈氏詳細,梁氏評論說:“中國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則李悝其首屈一指矣。”梁氏認為,李悝在我國法制史上的位置,其關係之最大者有二:“一曰之後以成文法之基礎,我國現行之律,繼受明律,明律繼受宋律,宋受唐律,唐律繼受魏晉律,魏晉律繼受漢律,漢律繼受秦律,而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然則二千年間之法律,無不以李悝所制定者為藍本。不過因緣時代之需要,而有所損益雲爾。《法經》六篇雖亡,實則輾轉間接,散存於今之《大清律例》者,尚不知凡幾。但熟為原文不可識別耳。故後世一切法典之對於《法經》,非徒母子血統的關係,而實一體化身的關係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慣習法之大成。悝之《法經》,既撰次諸國法而成。然則前所列舉之七種法,與夫不見於傳記之他種成文法,乃至各國未著竹帛之慣習法,當莫不為《法經》所網羅。蓋《法經》者,集局部法以為一般法者也。我國法律之統一,自《法經》始,我國之有《法經》,猶法蘭西之有《拿破崙法典》。故諸國法今雖無一遺存,然以其為法經之淵源,則東鱗西爪,藉《法經》之介紹,間接以散見於現行法律中者,殆非絕無矣。

梁啟超對李悝《法經》評價之高,可能也與他自己傾心維新變法的大業有關。觀覽青史,歷代變法者,無論體制內抑或體制外,在法制問題上,起碼在形式上亦有一脈相承的感同身受,對於梁氏而言,道義感與同情心俱在。于李悝而言,即令思想性和人文精神的闕如,也能給後世預留一個想像的空間。

李悝其人,生於西元前455年,卒於西元前395年。他於西元前407年制定了魏國《法經》。《法經》已經失傳,但因以後商鞅入秦變法,在秦國以李悝《法經》為範本,改法為律,將李悝《法經》六篇移植為《秦律》六篇,故《秦律》視為李悝《法經》原本,從中可窺知《法經》六篇的內容。

李悝《法經》共有六篇:

“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

六、具法。”(見《唐律疏義·進律疏表》)

所謂盜,竊人貨物,取非其物者,謂之盜。

所謂賊,無變斬擊,殺人害良者,謂之賊。

所謂囚、捕,即劾捕,網囚。用現代語概括之即逮捕羈押也。

所謂具雜,是將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輕微違法者予以重處的規定。

所謂具,則具其加減矣。

對於《法經》的內容,還可從後世的學者論述中有些許的瞭解。西漢桓譚在《新論》中說:“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其雜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耳或(割左耳);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市,太子博戲則笞,笞不止則特笞,不止而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武侯以下守為法矣。”由此看,《法經》、《秦律》之嚴酷,對於一些輕微違法者的處置如此之重,堪稱嚴刑峻法。

《法經》的歷史意義與立法的特色,見諸文字的不多,在傳統有限的評論文章中,受所謂“階級”觀點之限,對李悝的評述無非是指《法經》的鋒芒所向,重點打擊的是“盜賊”,而這些所謂的“盜賊”,大抵都是受剝削受壓迫的農民。

我對這種看上去有些過時的“階級鬥爭”的觀點卻有新的解讀。我認為,魏王、李悝打擊的重點在“盜賊”,李悝將“盜賊”列為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的首位,影響後世,使以後的朝代大多效法。實際上,仔細琢磨,所謂“盜賊”,就是反抗者,真正的小偷怎能讓統治者看上眼?甚至被抬高到位列刑法第一篇的首位!在《法經》與《秦律》中,所謂的盜賊,原來是盜玉璽者,議論國家大事的人。

“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可見,刑法打擊的重點仍然是對統治者最看重的國家權力的標誌——璽,怪不得“文革”造反派要去奪公章!在這裡,李悝打擊的重點除誅殺盜竊玉璽者(實際是泛指謀反者)外,另一重點便是“議國法令者誅”。

這種“議論”,與“盜賊”有何相關?但國家已經是魏王所有,法令既出,這是國王的王事也是私事,豈能讓小民議論?小民議論國事,就是逾越自己的思想必須被禁錮的邊界,去偷竊國家的“思想”,在統治者看來,小民們甚至知識份子們議論國王的法令,言論的自由與言語的不恭比“盜賊”還要可怕,因而必殺之!這就是國王將國竊去,特別害怕真正的主人——老百姓議論,故採取嚴刑峻法對付。

專制者的這一招還真的見效,農人們因生活與生產方式較為固定,比之遊牧民族、漁業民族的動態性生產方式靜態得多,為了“老婆孩子熱坑頭”與“三分自留地”,農耕民族歷來順受,溫順可欺。

這樣,歷代的專制者便大行李悝之道,特別是商鞅將李悝之法推向極致後,後世的專制者便承襲有術,甚至很多朝代,都以捕囚“盜賊”為名,將之作為維繫專制國家的刑律之部首,擴大打擊老百姓的不滿,這種傳承代代相因,李悝、商鞅之法沿襲下來,即使改朝換代,由秦變為劉漢,再由曹魏改由司馬,至隋楊、李唐、趙宋、朱明乃至愛新覺羅氏,都將對“國家”統治有所威脅的人稱為“賊”,如“闖賊”、“洪賊”等等,反映在刑律上即與李悝《法經》“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相同。

各朝各代的刑律大多都將這些所謂的“賊”列為刑罰懲處的首要目標,對其給予最嚴厲的打擊。當代的刑律雖然更換名詞,將“賊”作狹義定義,但對“大賊”即危害統治的反抗者仍保持高度的警惕,將此類所謂危害或威脅甚至可能威脅統治的行為,直接載入刑法分則,並列為首章,予以重點打擊。當然已經改變政權形式的民主國家,並不害怕誰“竊”走國家。

如《德國刑法典》就改變這一編寫順序,它將侵略的戰爭罪行,違反憲政的罪名編入刑法分則的首章,而將危害國家統治的罪名列為刑法分則的第二章:《法國刑法典》的民主化傾向更是一步到位,它讓反人類罪、侵犯人身罪位列刑法分則之首,而危害國家利益罪則排名靠後。

誠然,現代刑法的立法技術與法律術語的豐富多變,也為借鑒李悝、商鞅等先秦法家思想提供了方便和條件,如在罪名的定義上,便將古代之“賊”即反抗者推衍至“殺人傷害”(《法經》定賊為斬殺者)、“黑社會組織”、“尋釁滋事”的口袋罪之中;對於“言論之罪”,則將李悝“議國法令者誅”的嚴酷法令,改為“煽”或“顛”一類的貶詞罪名,予以懲處。實際上,“尋釁滋事”也好,“傷害鬥毆”也罷,抑或是“煽”或“顛”,在統治者看來,統統都是“賊”。

《法經》的另一大特點便是以律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讓公權網羅私權,開啟了政治干預小民的私生活以及農業生產的先例。從《秦律》透視《法經》的內容,可看出很多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民事關係與民事行為,均被刑罰處置。

如翻牆越城的人,只是輕微的違法行為,最多拘留十五日就夠嚴厲了,甚至在很多地方很多時候也僅僅只是一種民事行為,多數情況應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調整。有時翻牆越城者連損害後果都沒有,就民法意義而言,損害賠償都談不上,在李悝《法經》中卻遭受死刑這樣最為嚴酷的殺戮;又如賭博戲事,大多屬民間的遊樂與娛樂活動,只要不是以營利為常業,多屬教育範疇,應通過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但在《法經》中卻被刑罰嚴厲重處;再如遺拾物問題,本可通過民事法律規範或“禮”制予以調整,但在《法經》內卻毫不留情地動用殘酷的肉刑對待;為了抑制流通,控制小民的生活,竟不准旅行,不准民間交往,親友之間的來往受到嚴格管治,“群相居一日不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

可見民間親友多人在一起交往相居,三日以上則予誅殺,這種動輒運用刑律處罰小民的形式,實際就是威攝主義刑法的先聲,用公權網羅私權,用刑罰覆蓋諸法的嚴厲管治,帶來很惡劣的範式效果,使後世的專制統治者紛紛效法。這種殘酷鎮壓百姓的統治方式:其危害性還不僅僅在於它的殘忍性,而在於它的恐懼與管治的無孔不入。這種恐懼,千百年來,滲入華夏,讓後世的專制統治者樂此不疲地追逐效法。久而久之,使中國人——上至達官顯貴,下至平民百姓,都誤以為法律就是刑律,刑律就是死刑、遊街、示眾、刑訊、烤打、糾問、搜家、關押。而從古至今,統治者也樂於這樣的理解與宣傳。

因此,發軔于李悝的中國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典——《法經》,及以《唐律》為表徵的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因另僻路徑而山頭獨立。自成系統的中華法系從先秦李悝至清末沈家本,其一以貫通的脈絡便是諸法合體,以刑代法,用刑法覆蓋諸法,用公權網羅私權,用刑罰造成恐懼,據此以維繫萬世一系的專制統治。從這個意義上看,制定成文的刑法典只是早晚的事,李悝之法雖有獎勵農桑之功效,但禁錮思想誅殺言論自由成之于文,釀成酷嚴而惡劣的範式效應,首推李悝。以此蓋棺,李悝負謗並不冤枉!

魏王拜李悝為相。

李悝走馬上任,他以一已之力,扶住了魏國在開國之後立足未穩的搖擺,他把魏國推進金牛古道,走所謂富國強兵、以律治民的路徑。

李悝的到來,在魏國僵固的傳統意識中鍥入一根變法的楔子,使魏國禁錮守成的傳統被劇烈的變力強行撕開。他讓魏王明白,這千古膏膄之地,無須圍城防守。天地有道,在於農耕。只有糧足才能國富,只有國富才能強兵禦敵,五穀豐登、依律治國可以消解一成不變的官僚治理及虛假的人君之表。李悝認為“人無遠慮必有近憂”,通過變法的長久之計可以破除沒有戰略縱深的恐懼。

李悝的變法從農業入手。

李悝的觀察極為細緻,他發現方圓百里的土地,因“三河”地區多屬平原,除去村落、山丘外,應有六百萬畝可耕之地。“如果精耕細作,每畝可增產糧食三鬥,反之則減產三鬥。總計差額有一百八十萬石。……一百八十萬石可供十萬人一年的口糧。要想民富國強,不用偷也不用搶,把自己腳下的地種好就行了。”

於是,李悝開始制訂“盡地力之教”的三策:

其(一)、引導農民同時播種多樣的農作物,避免單一的品種遭遇天災而沒有其他作物予以彌補;

其(二)、命令各級官吏巡視監督,務使農民抓緊耕種,及時收割,防災防盜;

其(三)、要求農民擴大副業,蔬菜瓜果一應俱全。

李悝的農業改革,即農業之法令一旦下達,他便命各級官員積極督促施行,不得懈怠。在今天看來,上述農業改革的法令乃小菜一碟。但在戰國時期,各國征戰正酣,各路諸侯為了延攬人才,正忙於分土許爵。因而,無暇顧及土地之上的農人。

本來,農人耕種收割,自耕自作,自古有之,何須官員勞神?然李悝的介入,為國家事無巨細地管理百姓,開啟了政治無孔不入的先例。

從茹毛飲血時代一路走來的人們,從狩獵到農耕,如無國王,豐收時可以載歌載舞,其樂自得;災旱時,鄰里鄉親還可以互助救濟。但國王、諸侯的出現,他們跑馬占地,把國竊為己有。於是,在這塊土地上祖祖輩輩生成的農人就糊裡糊塗地成為魏氏、趙氏、秦氏的臣民。君臣一體,便孕育出“多磕頭、少說話”的國民性格。李悝頒佈的農業法令,連農人住宅、田基的邊角都要求種植桑、果、瓜、菜,李悝法令如此“面面俱到”堪比現代大躍進的“公社食堂”,真的讓大小官員們嘗到權力無邊的滋味。更不用說一國之君的魏王,在享受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快感的同時,別提有多愜意!於是,農人們在獲得官員的督促與指導的所謂“幫助”後,他們離自己祖輩的自由就越來越遠了。

國王的資訊與法令是那樣的強烈,使小民們在專制的陽光暴曬下,頭暈腦脹,把思考防線拱手相讓于君王。從此,君王的統治天經地義。君王收農人們的稅,征農人們的兒子為戰士,美其名曰:保衛國家。實際上,與其說是保衛國家與農人的田土,不如說保衛君王的宮殿。因為,任何一位入侵者,除了因征戰因素暫時破壞外,他們為何要毀壞農人們的莊稼破壞農人們的家園呢?這些農人不都是入侵者的臣民嗎?莊稼中的收成不都是入侵者的稅收嗎?可見,入侵者與先入者的統治,都是一家一姓,一黨一派的利益。其實,國家也好,江山也罷,你打不打,它就在那裡,原本就是老百姓的,只不過,江山被“打”下來了,就變成私有的了。至於姓魏還是姓秦,與老百姓無關。可國王和他的御用文人偏偏要說有關,因此,收稅徵兵,理直氣壯地成了統治者的私權或稱為國家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強力行使,用君王的御筆朱批,成為刀鋸鼎鑊的法之利器。

史書記載李悝變法在農業上的成果頗豐,但語焉不詳,只說五穀豐收。據此可以合理地推測,魏國在相國李悝變法治理下稅收豐厚。不過,魏國的國王可能也太摳門了,既然糧食豐收,稅收頗豐,為何不讓利於民呢?而要發生“盜賊四起”?俗話說“飽暖思淫欲,饑寒起盜心,”在豐收年起盜心,應是國王的心太黑,收稅太多的緣故吧。

是否有“盜賊”?是否有真正的“盜賊”並不重要,專制的統治者需要有假想敵。李悝胸有成竹,他緩緩推出的是自己編撰的《法經》,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也是第一部雜糅實體(盜篇、賊篇)與程式(捕篇、囚篇)的刑事法典。李悝制訂的這部《法經》六篇,從打擊“盜賊”入手,強調對社會治安的重視以及對國家統治的維護。

李悝《法經》首開中國法制史上成文法之的先河,沈家本在《刑法考》中說“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沈氏認為,李悝《法經》六篇集各國刑法之大成,而為一家之言,實為秦法之根原。

梁啟超的評價較之沈氏詳細,梁氏評論說:“中國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則李悝其首屈一指矣。”梁氏認為,李悝在我國法制史上的位置,其關係之最大者有二:“一曰之後以成文法之基礎,我國現行之律,繼受明律,明律繼受宋律,宋受唐律,唐律繼受魏晉律,魏晉律繼受漢律,漢律繼受秦律,而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然則二千年間之法律,無不以李悝所制定者為藍本。不過因緣時代之需要,而有所損益雲爾。《法經》六篇雖亡,實則輾轉間接,散存於今之《大清律例》者,尚不知凡幾。但熟為原文不可識別耳。故後世一切法典之對於《法經》,非徒母子血統的關係,而實一體化身的關係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慣習法之大成。悝之《法經》,既撰次諸國法而成。然則前所列舉之七種法,與夫不見於傳記之他種成文法,乃至各國未著竹帛之慣習法,當莫不為《法經》所網羅。蓋《法經》者,集局部法以為一般法者也。我國法律之統一,自《法經》始,我國之有《法經》,猶法蘭西之有《拿破崙法典》。故諸國法今雖無一遺存,然以其為法經之淵源,則東鱗西爪,藉《法經》之介紹,間接以散見於現行法律中者,殆非絕無矣。

梁啟超對李悝《法經》評價之高,可能也與他自己傾心維新變法的大業有關。觀覽青史,歷代變法者,無論體制內抑或體制外,在法制問題上,起碼在形式上亦有一脈相承的感同身受,對於梁氏而言,道義感與同情心俱在。于李悝而言,即令思想性和人文精神的闕如,也能給後世預留一個想像的空間。

李悝其人,生於西元前455年,卒於西元前395年。他於西元前407年制定了魏國《法經》。《法經》已經失傳,但因以後商鞅入秦變法,在秦國以李悝《法經》為範本,改法為律,將李悝《法經》六篇移植為《秦律》六篇,故《秦律》視為李悝《法經》原本,從中可窺知《法經》六篇的內容。

李悝《法經》共有六篇:

“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

六、具法。”(見《唐律疏義·進律疏表》)

所謂盜,竊人貨物,取非其物者,謂之盜。

所謂賊,無變斬擊,殺人害良者,謂之賊。

所謂囚、捕,即劾捕,網囚。用現代語概括之即逮捕羈押也。

所謂具雜,是將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輕微違法者予以重處的規定。

所謂具,則具其加減矣。

對於《法經》的內容,還可從後世的學者論述中有些許的瞭解。西漢桓譚在《新論》中說:“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其雜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耳或(割左耳);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市,太子博戲則笞,笞不止則特笞,不止而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武侯以下守為法矣。”由此看,《法經》、《秦律》之嚴酷,對於一些輕微違法者的處置如此之重,堪稱嚴刑峻法。

《法經》的歷史意義與立法的特色,見諸文字的不多,在傳統有限的評論文章中,受所謂“階級”觀點之限,對李悝的評述無非是指《法經》的鋒芒所向,重點打擊的是“盜賊”,而這些所謂的“盜賊”,大抵都是受剝削受壓迫的農民。

我對這種看上去有些過時的“階級鬥爭”的觀點卻有新的解讀。我認為,魏王、李悝打擊的重點在“盜賊”,李悝將“盜賊”列為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的首位,影響後世,使以後的朝代大多效法。實際上,仔細琢磨,所謂“盜賊”,就是反抗者,真正的小偷怎能讓統治者看上眼?甚至被抬高到位列刑法第一篇的首位!在《法經》與《秦律》中,所謂的盜賊,原來是盜玉璽者,議論國家大事的人。

“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可見,刑法打擊的重點仍然是對統治者最看重的國家權力的標誌——璽,怪不得“文革”造反派要去奪公章!在這裡,李悝打擊的重點除誅殺盜竊玉璽者(實際是泛指謀反者)外,另一重點便是“議國法令者誅”。

這種“議論”,與“盜賊”有何相關?但國家已經是魏王所有,法令既出,這是國王的王事也是私事,豈能讓小民議論?小民議論國事,就是逾越自己的思想必須被禁錮的邊界,去偷竊國家的“思想”,在統治者看來,小民們甚至知識份子們議論國王的法令,言論的自由與言語的不恭比“盜賊”還要可怕,因而必殺之!這就是國王將國竊去,特別害怕真正的主人——老百姓議論,故採取嚴刑峻法對付。

專制者的這一招還真的見效,農人們因生活與生產方式較為固定,比之遊牧民族、漁業民族的動態性生產方式靜態得多,為了“老婆孩子熱坑頭”與“三分自留地”,農耕民族歷來順受,溫順可欺。

這樣,歷代的專制者便大行李悝之道,特別是商鞅將李悝之法推向極致後,後世的專制者便承襲有術,甚至很多朝代,都以捕囚“盜賊”為名,將之作為維繫專制國家的刑律之部首,擴大打擊老百姓的不滿,這種傳承代代相因,李悝、商鞅之法沿襲下來,即使改朝換代,由秦變為劉漢,再由曹魏改由司馬,至隋楊、李唐、趙宋、朱明乃至愛新覺羅氏,都將對“國家”統治有所威脅的人稱為“賊”,如“闖賊”、“洪賊”等等,反映在刑律上即與李悝《法經》“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相同。

各朝各代的刑律大多都將這些所謂的“賊”列為刑罰懲處的首要目標,對其給予最嚴厲的打擊。當代的刑律雖然更換名詞,將“賊”作狹義定義,但對“大賊”即危害統治的反抗者仍保持高度的警惕,將此類所謂危害或威脅甚至可能威脅統治的行為,直接載入刑法分則,並列為首章,予以重點打擊。當然已經改變政權形式的民主國家,並不害怕誰“竊”走國家。

如《德國刑法典》就改變這一編寫順序,它將侵略的戰爭罪行,違反憲政的罪名編入刑法分則的首章,而將危害國家統治的罪名列為刑法分則的第二章:《法國刑法典》的民主化傾向更是一步到位,它讓反人類罪、侵犯人身罪位列刑法分則之首,而危害國家利益罪則排名靠後。

誠然,現代刑法的立法技術與法律術語的豐富多變,也為借鑒李悝、商鞅等先秦法家思想提供了方便和條件,如在罪名的定義上,便將古代之“賊”即反抗者推衍至“殺人傷害”(《法經》定賊為斬殺者)、“黑社會組織”、“尋釁滋事”的口袋罪之中;對於“言論之罪”,則將李悝“議國法令者誅”的嚴酷法令,改為“煽”或“顛”一類的貶詞罪名,予以懲處。實際上,“尋釁滋事”也好,“傷害鬥毆”也罷,抑或是“煽”或“顛”,在統治者看來,統統都是“賊”。

《法經》的另一大特點便是以律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讓公權網羅私權,開啟了政治干預小民的私生活以及農業生產的先例。從《秦律》透視《法經》的內容,可看出很多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民事關係與民事行為,均被刑罰處置。

如翻牆越城的人,只是輕微的違法行為,最多拘留十五日就夠嚴厲了,甚至在很多地方很多時候也僅僅只是一種民事行為,多數情況應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調整。有時翻牆越城者連損害後果都沒有,就民法意義而言,損害賠償都談不上,在李悝《法經》中卻遭受死刑這樣最為嚴酷的殺戮;又如賭博戲事,大多屬民間的遊樂與娛樂活動,只要不是以營利為常業,多屬教育範疇,應通過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但在《法經》中卻被刑罰嚴厲重處;再如遺拾物問題,本可通過民事法律規範或“禮”制予以調整,但在《法經》內卻毫不留情地動用殘酷的肉刑對待;為了抑制流通,控制小民的生活,竟不准旅行,不准民間交往,親友之間的來往受到嚴格管治,“群相居一日不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

可見民間親友多人在一起交往相居,三日以上則予誅殺,這種動輒運用刑律處罰小民的形式,實際就是威攝主義刑法的先聲,用公權網羅私權,用刑罰覆蓋諸法的嚴厲管治,帶來很惡劣的範式效果,使後世的專制統治者紛紛效法。這種殘酷鎮壓百姓的統治方式:其危害性還不僅僅在於它的殘忍性,而在於它的恐懼與管治的無孔不入。這種恐懼,千百年來,滲入華夏,讓後世的專制統治者樂此不疲地追逐效法。久而久之,使中國人——上至達官顯貴,下至平民百姓,都誤以為法律就是刑律,刑律就是死刑、遊街、示眾、刑訊、烤打、糾問、搜家、關押。而從古至今,統治者也樂於這樣的理解與宣傳。

因此,發軔于李悝的中國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典——《法經》,及以《唐律》為表徵的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因另僻路徑而山頭獨立。自成系統的中華法系從先秦李悝至清末沈家本,其一以貫通的脈絡便是諸法合體,以刑代法,用刑法覆蓋諸法,用公權網羅私權,用刑罰造成恐懼,據此以維繫萬世一系的專制統治。從這個意義上看,制定成文的刑法典只是早晚的事,李悝之法雖有獎勵農桑之功效,但禁錮思想誅殺言論自由成之于文,釀成酷嚴而惡劣的範式效應,首推李悝。以此蓋棺,李悝負謗並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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