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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 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 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 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

行使管理職權, 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 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物件不同。 本罪的物件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 也可能是私有財物。 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 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 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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