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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願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追責:可構成侵害通信自由罪

從表面上來看, 考生通過電腦高考志願填報資訊系統填報志願的行為, 就是考生將自己選報志願的電子資料資訊通過網路傳輸給招生部門, 可以理解為電子通信行為, 對於該行為的妨害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 根據我國刑法第252條與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第2項之規定, 可構成侵害通信自由罪,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於篡改考生的志願前提是有考生的個人資訊, 非法獲取考生個人資訊的行為也可能同時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侵犯考生受教育的權力

從實質上來看, 考生填報志願是自由選擇受教育的權利, 對該行為的阻礙, 不僅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還破壞了高考招錄工作的正常秩序, 同時還有可能造成考生的經濟損失, 甚至影響考生的一生,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儘管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受教育是基本憲法性權利, 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對此類侵犯公民受教育權利和國家招生考試正常秩序複雜客體行為入罪, 因此目前難以從實質角度追究此類行為的刑事責任。

法官建議:要多加防範, 嚴厲打擊

一、強化高考考生的個人資訊保密意識, 及時對高考志願填報系統的原始密碼進行修改,

尤其是要加強對老師與家長的正確引導與幫助工作。

二、相關管理部門應加強考生個人資訊保密管理工作。 加強考生志願填報密碼保管、發放和志願確認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嚴防學校及招生部門內部工作人員為非法獲利洩露考生的個人資訊。

三、規範各民辦高職院校的招生政策。 建立更加透明、公開的招生體制, 讓各高職院校通過展示專業特色、就業優勢等學校綜合實力的方式吸引生源, 杜絕“關係招生”、“任務式招生”、“懸賞式招生”等非常規招生政策, 切實保護考生自主選擇學校的自由。

四、嚴厲打擊篡改考生志願的相關違法犯罪人員, 發揮刑罰的威懾與導向作用。 不僅要追究直接實施篡改行為者的責任,

而且也要嚴厲打擊為篡改提供幫助的違法犯罪行為。

篡改高考志願既有考生個人資訊被洩露的現象, 也包括有組織操作考生志願修改的痕跡。

除了考生保護個人資訊意識不強, 相關管理部門對考生個人資訊管理不到位之外, 部分高職院校的“非常規”招生政策也是刺激案件發生的重要因素。 “非常規”招生政策歸納起來大致有兩種:一是“任務式招生”, 部分民辦高職院校將學校的招生指標按任務具體分給各位教師, 若不能招夠規定的任務數量, 則採取扣發工資、調崗等方式進行處罰, 壓力之下老師們各顯神通, 甚至不惜採取違法手段。 二是“懸賞式招生”, 在每年爭搶生源大戰中, 部分高校會出臺懸賞式的招生政策,

簡單講就是招來一個學生就可獲得一定數量的報酬, 這種方式甚至成為部分生源緊張的民辦高校最為常用的招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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