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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一案件被高檢院評為刑罰交付執行法律監督優秀案件

近日, 為進一步鞏固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成果, 規範監督方式, 健全工作機制, 強化刑罰交付執行日常監督, 鞏固專項活動成果, 推動刑罰交付執行法律監督工作常態化、規範化開展。 高檢院執檢廳組織開展了刑罰交付執行法律監督精品案件評選活動, 甘肅省報送的《罪犯王來紅刑罰交付執行法律監督案件》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刑罰交付執行法律監督優秀案件。

據瞭解, 甯縣罪犯王來紅(男, 1937年1月4日出生), 2009年12月25日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因該犯年齡過大, 且患有高血壓、腦動脈硬化、腦供血不足等多種疾病, 交付執行時監獄拒收, 無法執行刑罰長達6年。 在去年開展的“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中, 高檢院、省院對該案進行了重點督辦。 寧縣檢察院高度重視, 縣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及時向公安機關發出將王來紅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書, 與公安、法院專門召開聯席會議, 共同協商解決措施和辦法, 同時積極與監獄聯繫溝通收押等有關事宜, 於2016年10月19日將罪犯王來紅投勞至平涼監獄。

據悉, 該犯的收監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增強和提升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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