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韓國仁在任石門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 于2016年7月24日下午, 在石門山村被害人蓉蓉(未滿14周歲)家中將其姦淫, 事後韓國仁給蓉蓉30元, 要求蓉蓉不要將此事告訴家人, 並承諾為她購買手機。 戶籍資訊顯示, 韓國仁1959年出生, 蓉蓉2004年出生。
經鑒定, 被害人蓉蓉患有精神發育遲滯(中度), 無性防衛能力。 案發後, 被告人韓國仁用語言威脅被害人蓉蓉的親屬後潛逃至新疆托克遜縣, 於2016年8月10日被當地警方抓獲。
韓國仁曾當庭辯解其只姦淫被害人蓉蓉一次, 起訴書指控的其餘4次都不存在。 蓉蓉姑姑在判決書中的證詞顯示:“我聽了以後,
判決書顯示:“經查, 被告人韓國仁姦淫被害人蓉蓉5次……證據鏈完整, 來源合法, 證據之間的矛盾可以合理排除, 故對被告人韓國仁的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
古浪縣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韓國仁違背婦女意志, 採用暴力、誘騙等手段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 嚴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 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被告人韓國仁姦淫未滿14周歲的幼女, 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且蓉蓉患有精神發育遲滯,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獲悉, 由於蓉蓉家生活困難, 當地政府給予了一定幫助。 如今, 他們一家已搬入新居。
作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兒童希望基金專案的一名社工, 李梓琨在蓉蓉被性侵之後就長期幫助蓉蓉。 她說:“每次我去她家的時候, 我都會再三和蓉蓉家人強調, 孩子被性侵不是蓉蓉的錯, 千萬不要責怪她。 ”
“孩子生活在農村, 一起生活的爺爺奶奶都不識字, 不可能有心理干預, 加上蓉蓉的事情周圍的鄰居都知道了, 接下來她該如何成長, 蓉蓉的未來在哪裡?”這是李梓琨最擔心的事情。
責編:賈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