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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遊戲裝備被盜等問題咋辦?看民法總則(草案)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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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重頭戲之一——民法總則草案昨日提請審議。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 草案共11章, 210條。

對老百姓來講, 民法典就是權利的宣言書。 從生到死, 從簽合同做生意, 到結婚生子繼承收養, 老百姓的一切皆離不開民法, 所以, 民法也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的大百科, 它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活。

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 歷經三審的民法總則草案,

“權利法”色彩愈發明顯, 呈現多個亮點。 對比一審稿, 三審稿的民事權利章節共26條, 較一審稿增長了一倍, 加入了各界普遍呼籲入法的內容, 包括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保護“徵收徵用應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等, 尤為引起關注的是, 增加了“個人資訊保護”和“私有財產權利保護”條款。

七個問題, 讓你瞭解民法總則草案有多重要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 民法總則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過下面這七個人們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起來瞭解一下其重要性。

問題1:出手救人造成損害要不要賠償?

“路見不平一聲吼, 緊急關頭顯身手”。 但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 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

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為匡正社會風氣, 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 草案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說。

草案同時規定, 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馬瑞強表示, 與三審稿相比, 草案在原來規定的“救助人有重大過失”的基礎上, 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作為需要救助人擔責的前提。 這相當於進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擔責的條件, 對救助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完整、全面, 同時, 又兼顧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 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 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請求補償的,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 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 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一種請求權。

問題2:如何保護個人資訊?

“您好, 請問您是車牌號XXXX的車主X先生嗎?”“您好, 您在XXX社區的房子考慮出售嗎?”接到陌生人來電, 卻能準確報出你的個人資訊, 這裡面就有問題。

對此,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許多企業根據掌握的個人資訊向客戶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務, 問題就在於要把正當使用和非法使用區別開來, 並且嚴格界定使用個人資訊的途徑。 ”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說, 與三審稿相比, 草案新增了“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安全”的表述, 就是要對合法和非法使用進行區別, 強調要遵循合理使用與安全使用的原則。

問題3:民事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訴訟時效, 是一項提醒人們不要“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制度。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規定,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但隨著社會發展, 經濟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 要求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對此,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我覺得增加到三年是合適的。 ”韓德雲說, “如果訴訟時效進一步延長, 對證據的保護要求也更高, 讓訴訟難度增加, 法院也會面臨更大壓力。 ”

此外, 草案還規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李建國表示, 這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現行法律規定, 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 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 現實中, 一些債務人“藏起來”, 以此達到訴訟時效過期的目的。

去年5月,江蘇太倉市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債務人當庭承認欠錢,可抗辯稱已過了2年訴訟時效;債權人則拿不出確切證據,證明自己在2年時效內,曾催債。後經法官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借款人僅歸還了部分款項。

著名民法專家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討論中,民法學者一致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適當延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解釋說,“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問題4:胎兒能繼承遺產嗎?

遺腹子有沒有繼承權,繼承生父遺產?近年來,各地頻現遺腹子爭產案。中國法院網登載了一則案例,肖姓女子在丈夫、公公相繼死亡後,將兩名大伯哥告上法庭。理由是兩個大伯哥分割公公遺產,他們認為親弟已死,肖姓女子腹中胎兒沒有資格繼承祖產。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後才有民事權利。不過,現行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認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徵,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梁慧星表示,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於母親身體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嚴格貫徹傳統理論,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僅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的規定,對胎兒利益保護不利。學界一致認為屬於立法漏洞,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

立法機關採納了學界建議,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最重要的一處改動,就是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審稿、三審稿均沿用了這一設計。

梁慧星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因為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問題5:“熊孩子”亂買東西算不算數?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準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也讓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兒童買東西到底算不算數,一方面要看其年齡,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是否相適應。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規定的“六周歲”提出了意見,社會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底線究竟定在幾周歲,仍在討論中。

全國政協委員韓興旺認為,地處偏僻、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的青少年資訊接收管道窄、啟蒙教育起步晚,與東中部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的同齡兒有差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到地區差異等。”

問題6:網游裝備被盜法律管不管?

一方面,互聯網改變人類生活,資訊資料所承載的價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現了諸如“Q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在這種背景下,資料、網路虛擬財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門提出,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將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一方面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表示。

問題7:村委會到底是什麼民事身份?

“我們村委會沒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組織機構代碼,就沒法簽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能給村委會一個法人身份。”這是來自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村支書王紹利的呼聲。近年來,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

針對這些情況,民法總則草案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其中就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在民法總則草案中賦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於進一步確定其權、責、利,切實解決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更好開展經濟民事活動。

去年5月,江蘇太倉市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債務人當庭承認欠錢,可抗辯稱已過了2年訴訟時效;債權人則拿不出確切證據,證明自己在2年時效內,曾催債。後經法官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借款人僅歸還了部分款項。

著名民法專家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討論中,民法學者一致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適當延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解釋說,“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問題4:胎兒能繼承遺產嗎?

遺腹子有沒有繼承權,繼承生父遺產?近年來,各地頻現遺腹子爭產案。中國法院網登載了一則案例,肖姓女子在丈夫、公公相繼死亡後,將兩名大伯哥告上法庭。理由是兩個大伯哥分割公公遺產,他們認為親弟已死,肖姓女子腹中胎兒沒有資格繼承祖產。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後才有民事權利。不過,現行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認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徵,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梁慧星表示,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於母親身體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嚴格貫徹傳統理論,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僅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的規定,對胎兒利益保護不利。學界一致認為屬於立法漏洞,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

立法機關採納了學界建議,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最重要的一處改動,就是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審稿、三審稿均沿用了這一設計。

梁慧星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因為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問題5:“熊孩子”亂買東西算不算數?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準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也讓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兒童買東西到底算不算數,一方面要看其年齡,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是否相適應。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規定的“六周歲”提出了意見,社會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底線究竟定在幾周歲,仍在討論中。

全國政協委員韓興旺認為,地處偏僻、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的青少年資訊接收管道窄、啟蒙教育起步晚,與東中部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的同齡兒有差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到地區差異等。”

問題6:網游裝備被盜法律管不管?

一方面,互聯網改變人類生活,資訊資料所承載的價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現了諸如“Q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在這種背景下,資料、網路虛擬財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門提出,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將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一方面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表示。

問題7:村委會到底是什麼民事身份?

“我們村委會沒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組織機構代碼,就沒法簽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能給村委會一個法人身份。”這是來自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村支書王紹利的呼聲。近年來,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

針對這些情況,民法總則草案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其中就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在民法總則草案中賦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於進一步確定其權、責、利,切實解決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更好開展經濟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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