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 差額巨大的, 可以責令說明來源。 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 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一、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 差額巨大的, 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 不能說明來源的, 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的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從刑法條文的內容來看,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 且差額巨大, 經責令說明來源, 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犯罪行為。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即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
1、必須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財產或支出的財產金額、或所有財產和所支出的金額的總和明顯超過正常合法收入, 並且數額差距巨大;
2、司法機關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查出差額部分財產的真實來源;
3、行為人自己不能說明或不願說明差額部分財產的真實來源;
(三)主體是特殊主體, 即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應參照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 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方面表現故意, 並且為直接故意。
上述四個方面既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基本特徵, 同時也是構成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只有同時具備上面四個要件, 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