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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第二次變法比第一次變法重要,不服來辯

商鞅變法, 無人不知;變法搞了多少年?知道的人少了;兩次變法有什麼不同?知道的人更少了。

舌戰群腐

變法前後加起來, 近20年。

在古代, 變法相對簡單, 尚且要20年之功, 現在就更不用說了。

先來看第一次變法。

經過兩年的醞釀, 孝公變法之意已決。 為防止保守派掣肘改革, 西元前359年, 孝公安排商鞅與反對改革的代表人物甘龍和杜摯進行了辯論。 辯論之後, 孝公頒佈了變法的首部法令《墾草令》[1]。 墾草令實際就是墾荒令。 在《商君書·墾令》中, 商鞅提出了20種對策。 概括地說, 主要是統一稅制、整頓吏治、遏制投機、愚民政策四種。 商鞅在這篇墾令中提出, “民不貴學問則愚, 愚則無外交, 無外交則國安而不殆”, 這就可以達到“草必墾矣”的目的。

法令頒佈後, 遇到很大阻力, 甚至於太子也違反了改革法令。 為剷除改革的阻力、確立改革的威信、推動改革的實施, 孝公“刑其(太子)傅公子虔,

黥其師公孫賈”。 從此, 秦國無人敢公開反對變法。 “居三年, 百姓便之”。 改革法令逐步被人們接受。 因此, 西元前356年, 孝公“拜鞅為左庶長”, 使商鞅能夠在更有利的位置上推動變法的實施。 當年, 商鞅發起了更大規模、更廣範圍的變法。

一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實行“連坐”制。 在獻公改革的基礎上, 以五家為一“伍”, 十家為一“什”。 一家犯事, 各家連坐。 各家互相監視, 舉報“奸人”, 其獎賞視同前線斬敵首級;隱瞞不報或藏匿奸人的, 其處罰視同前線投敵。 二是改革官制、獎勵軍功。 孝公根據商鞅的建議, 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度, 將秦國的官職等級分為20層, “明尊卑爵秩等級, 各以差次名田宅, 臣妾衣服以家次”[2]。 即使是宗室貴族, “非有軍功論, 不得為屬籍”。

同時規定, “有軍功者, 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 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有功者顯榮, 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三是鼓勵耕織、制訂酷法。 凡是從事耕、織產出較多的人, 可免除自身的徭役;而投機倒賣者和懶惰致貧的人, 要連同妻兒一同變為官府的奴隸。 商鞅認為, “重刑, 連其罪, 則民不敢試”[3]。 連“棄灰於道”這樣的小事, 也要處以黥刑。

再來看第二次變法。

徙木立信

經過數年變法, 秦國國庫日漸充實、官方和民間的積極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調動, 國力穩步增強。 在此情況下, 西元前354年, 秦魏兩軍交戰, 秦軍勝。 西元前352年, 孝公以商鞅為大良造, 成功奪取了魏國的國都安邑, 迫使魏國遷都。 西元前350年, 為向東擴展勢力, 秦孝公將國都遷移至咸陽。 咸陽, 地處關中[4], 今屬陝西。 此地, “據天下之上游, 制天下之命者也”[5], 是東向以爭天下的戰略大本營。 遷都當年, 秦國發起了第二輪變法運動。

本輪變法的第一條法令, 就是規定“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6], 強令成年之後的男子必須獨立居住。 通過這一辦法,

迫使好逸惡勞、靠吃大鍋飯的懶惰成年男子, 必須獨立勤奮耕種才能養活自己。 這就間接提高了糧食產量, 從而提高了國家的稅賦收入。 第二條法令, 就是規定“集小(都)鄉邑聚為縣, 置令、丞”, 全國共設31個縣[7]。 加強對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和管理, 有利於封建制的孕育和發展。 第三條法令, “為田開阡陌封疆, 而賦稅平”。 廢除奴隸制時代土地國有的井田制, 承認土地私有化, 並按照統一的標準、根據田畝數量徵收稅賦。 第四條法令, “平鬥桶權衡丈尺”[8]。 統一量具標準, 確保買賣和徵收糧食、布匹公平無欺。 這有利於社會商品的流通、生產和社會財富的積累。 第五條法令, “初為賦”(西元前348年頒行)。 此時所謂的“賦”, 已經不是先前意義上的田租, 而是一種名為“口賦”[9]的人頭稅。這一法令,應當是對第一條法令的補充。新法再施行5年,“秦人富強,天子致胙于孝公,諸侯畢賀”[10]。從此,“諸侯卑秦”的歷史一去不復返。

眼神很不服氣

引文出處:

[1] 王雲度:《秦史編年》,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9頁。

[2]《史記·商君列傳》。

[3]《商君書·賞刑》。

[4]《讀史方輿紀要》(卷52)記載道:“東自函關(即函谷關),西至隴關,二關之間,謂之關中。東西千餘裡。《三輔舊事》雲:西以散關為限,東以函穀為界。徐廣曰:東函谷,南武關,西散關,北蕭關,秦地居四關之中,亦曰四塞。”

[5]《讀史方輿紀要·陝西方輿紀要序》。

[6]《史記·商君列傳》。

[7]《史記·商君列傳》中記載的是31個縣,《史記·秦本紀》則記載的是41個縣。待考。

[8]《史記·商君列傳》。

[9]《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所言:“至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

[10]《史記·商君列傳》。

而是一種名為“口賦”[9]的人頭稅。這一法令,應當是對第一條法令的補充。新法再施行5年,“秦人富強,天子致胙于孝公,諸侯畢賀”[10]。從此,“諸侯卑秦”的歷史一去不復返。

眼神很不服氣

引文出處:

[1] 王雲度:《秦史編年》,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9頁。

[2]《史記·商君列傳》。

[3]《商君書·賞刑》。

[4]《讀史方輿紀要》(卷52)記載道:“東自函關(即函谷關),西至隴關,二關之間,謂之關中。東西千餘裡。《三輔舊事》雲:西以散關為限,東以函穀為界。徐廣曰:東函谷,南武關,西散關,北蕭關,秦地居四關之中,亦曰四塞。”

[5]《讀史方輿紀要·陝西方輿紀要序》。

[6]《史記·商君列傳》。

[7]《史記·商君列傳》中記載的是31個縣,《史記·秦本紀》則記載的是41個縣。待考。

[8]《史記·商君列傳》。

[9]《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所言:“至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

[10]《史記·商君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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