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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梁鳳儀建議:將“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污罪”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瞭解到, 今年全國兩會,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昭信企業集團董事長梁鳳儀提交了《關於對的“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污罪”, 為民企發展保駕護航的建議》。

梁鳳儀建議, 把“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污罪”, 不再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來論罪量刑, 以使刑法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為振興實體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 從而激發民營企業堅定在實體經濟持續發展的信心, 充分體現《刑法》在民企發展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職務侵佔罪”及法律後果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 是“貪污罪”。

梁鳳儀認為, 相較於“貪污罪”, “職務侵佔罪”量刑起點高, 最高刑罰輕。 在開放改革之初, 為鼓勵非公經濟的發展, 在立法條件尚未成熟的條件下, 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 來劃分“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 在量刑起點和刑罰有所區別, 側重大力打擊“貪污罪”, 以肅清公職人員隊伍風氣, 保護國家財產神聖不受侵犯。 而對非公經濟, 則以抱著開放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的處事方法,

以“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為量刑依據標準, 幾十年來為維護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做出了有力的貢獻。

而如今, 隨著開放改革步伐的不斷推進, 市場的開放自由度已大大改變, 大量的農村人口已轉向城市, 就業面也從過去的單純依靠國有、集體企業到大量湧向佔有半壁江山的民營企業。 經過30多年的成長, 民企的經濟成分得益於國家政策的改革, 多種混合型經濟已成氣候。 因此, 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來論罪量刑的做法應要思考改變。

同時, 侵佔民企資金輕刑化, 會造成侵佔民企資金現象屢禁不止事件頻發, 急需刑法加大打擊懲罰力度, 淨化社會空氣, 樹立法律權威。 在各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混合型經濟企業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

需要刑法對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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