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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爾野生動物園老虎咬人致死事件責任分析

一、案例簡介

春節期間, 有遊客翻越3米高的雅戈爾野生動物園外圍牆, 又無視警示標識鑽過鐵絲網, 再爬上老虎散放區3米高的圍牆, 圍牆外側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頂部裝有70釐米寬網格狀鐵柵欄。 遊客跳進虎山近距離逗虎時被一隻老虎拖咬, 其他進食老虎看到後也圍向被拖拽的遊客。 從目擊者拍攝的視頻中看到, 一直老虎咬住一黑衣男子的右腳, 欲將男子向林子深處拖拽, 被拖拽的男子面部佈滿血跡, 老虎拖拽過程中未見男子掙扎。 事發後動物園工作人員曾用鞭炮、水槍、鳴槍等方式驅趕老虎。

遊客被救出後送醫不治死亡, 咬人的老虎也被當場擊斃。

二、法律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責任。

2、《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案例分析

1、遊客被老虎咬死事件的法律關係梳理。 在遊客被野生動物園老虎咬死事件中, 存在兩個法律關係:第一, 遊客侵害了野生動物園的合法權益, 形成了侵權法律關係。 按照常理, 野生動物園為合法的經營者, 遊客進入野生動物園, 必須按照規定支付門票費用, 和經營者建立服務合同關係。

但在案例中, 遊客為了逃票, 翻牆進入野生動物園, 損害了雅戈爾野生動物園的合法權益。 至於有人指責雅戈爾野生動物園門票漲價過快, 這是另一個法律話題, 應由當地有關價格管理部門出面回應。 第二, 遊客被老虎咬死, 不論野生動物園是否存在過錯, 遊客的人身權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該事件也應當被納入侵權法律關係範疇中。

2、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遊客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就是自然人在從事某項活動時, 對於活動可能產生的後果有充分的預估。 絕大多數自然人在從事具體的活動時, 總是認為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正面的效果, 但在現實中, 普通大眾往往或者是由於過於自信,

或者是由於疏忽大意, 某些行為不一定產生正面效果, 反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按照法律規定, 不論產生的後果是有利於本人還是不利於本人, 本人都必須概括承受, 而不是只拿好處, 壞處讓別人承擔, 這就是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具體表現。

因此, 遊客為了逃票, 翻過圍牆和鐵絲網, 不小心誤入虎園, 導致被老虎咬死, 遊客本人一定必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然, 遊客主觀上絕對沒有想到, 其逃票行為會給自己造成如此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害。 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 如果遊客知道有如此嚴重犯的後果, 他自然不會逃票, 要麼是放棄參觀動物園的念頭, 要麼是自覺購票入園。

3、動物園是否履行安保義務成了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

野生動物園是經營性的公共場所, 作為經營者, 除了為遊客提供約定的遊覽服務外, 還必須履行一項法定的義務, 即安全保障義務:野生動物園保障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不得約定免除, 也不得主動放棄, 必須按照相關規定, 切切實實地履行法定義務, 否則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野生動物園是否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基本上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判斷:第一, 野生動物園提供的服務是否安全, 包括園區設計、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巡查制度等, 是否能夠確保遊客能夠安全順暢地遊覽。 第二, 野生動物園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 主要是告知在動物園區遊覽期間的各項注意事項、餵食動物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 一旦突發意外事件, 野生動物園是否採取了完善的救助措施。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野生動物園要減輕或者免除老虎咬死遊客的責任, 就必須承擔安保義務已經落實到位的舉證責任。

4、需要賠償的原因更多的是基於過錯而不僅僅是損害後果。 在違約責任的追究中, 一般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即通常情況下, 只要發生違約行為, 不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 就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較少考慮違約方是否有主觀過錯的因素。 在侵權責任的追究中, 歸責原則較為複雜, 但過錯原則是一個最為基本的歸責原則,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 可以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在雅戈爾野生動物園老虎咬人致死案件中, 應當適用過錯原則,而不是別的原則。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野生動物園有過錯才給予遊客賠償,而不是因為遊客有了人身損害,野生動物園就要賠償。遊客家屬不能因為有家人人身受到損害,就把全部責任推給野生動物園,要求野生動物園給予賠償,而不反省自己家人的行為是導致死亡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5、遊客行為能力和動物園安保義務的平衡關係。具體到上述案例,遊客被老虎咬死事件,究竟應當由遊客自己承擔全部責任、還是由野生動物園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是由遊客和野生動物園共同承擔責任,似乎都可以說出其中的理由。在筆者看來,責任承擔者的確定、責任承擔比例的確定,首先要解決的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把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遊客和作為經營者的雅戈爾野生動物園權利義務的平衡點。

第一,圍牆能夠被遊客翻進,不能成為遊客逃票的理由,因為進入經營性的動物園需要買票是常識,更何況遊客已經為其他家人購買了門票,說明遊客也知道進園必須買票。第二,對於圍牆上的警示置若罔聞,是遊客懷有僥倖心理在作怪,遊客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損害事件的發生。第三,野生動物園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確保在正常情況下,野生動物對於遊客不造成傷害,只要能夠做到這一點,動物園的安保義務就履行了大半。第四,對於遊客自己擅自闖入禁區,野生動物園當然要給予及時的施救,但問題是,野生動物園具有特殊性,施救措施很難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因為野生動物的攻擊性和危害性具有不可控性,也無法事先演習。即使動物園竭盡全力施救,施救失敗的概率依舊存在。

我們不能以施救的結果是否達到預期,來倒推動物園的施救不及時不到位,不能以成敗論英雄,更何況野生動物園以損失一隻老虎為代價;也不能以遊客可以翻牆進入野生動物園,就得出動物園安保措施不得力的結論,因為買票入園是自然人應盡的義務。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遊客應當為自己的僥倖承擔全部責任,雅戈爾野生動物園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適用過錯原則,而不是別的原則。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野生動物園有過錯才給予遊客賠償,而不是因為遊客有了人身損害,野生動物園就要賠償。遊客家屬不能因為有家人人身受到損害,就把全部責任推給野生動物園,要求野生動物園給予賠償,而不反省自己家人的行為是導致死亡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5、遊客行為能力和動物園安保義務的平衡關係。具體到上述案例,遊客被老虎咬死事件,究竟應當由遊客自己承擔全部責任、還是由野生動物園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是由遊客和野生動物園共同承擔責任,似乎都可以說出其中的理由。在筆者看來,責任承擔者的確定、責任承擔比例的確定,首先要解決的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把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遊客和作為經營者的雅戈爾野生動物園權利義務的平衡點。

第一,圍牆能夠被遊客翻進,不能成為遊客逃票的理由,因為進入經營性的動物園需要買票是常識,更何況遊客已經為其他家人購買了門票,說明遊客也知道進園必須買票。第二,對於圍牆上的警示置若罔聞,是遊客懷有僥倖心理在作怪,遊客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損害事件的發生。第三,野生動物園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確保在正常情況下,野生動物對於遊客不造成傷害,只要能夠做到這一點,動物園的安保義務就履行了大半。第四,對於遊客自己擅自闖入禁區,野生動物園當然要給予及時的施救,但問題是,野生動物園具有特殊性,施救措施很難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因為野生動物的攻擊性和危害性具有不可控性,也無法事先演習。即使動物園竭盡全力施救,施救失敗的概率依舊存在。

我們不能以施救的結果是否達到預期,來倒推動物園的施救不及時不到位,不能以成敗論英雄,更何況野生動物園以損失一隻老虎為代價;也不能以遊客可以翻牆進入野生動物園,就得出動物園安保措施不得力的結論,因為買票入園是自然人應盡的義務。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遊客應當為自己的僥倖承擔全部責任,雅戈爾野生動物園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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