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 在東山縣人民法院刑事法庭, 沈某某被當場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 法槌聲落, “電耗子”沈某某在萬般悔恨中被戴上了沉重的手銬, 送押收監。
時間回到2016年12月, 福建漳州東山縣供電公司與東山縣公安機關聯合開展反竊電行動時, 發現銅陵鎮大澳街道有一戶名為曾某某的電錶鉛封被人為撬動開啟過, 且經電流鉗形表與經計量電錶的電流值存在較大誤差。 “這個電錶存在竊電嫌疑。 ”檢查人員順著電錶出線仔細排查, 發現該出線接入大澳街某機電店, 現場實際用電人為沈某某。
“你們搞錯了吧,
鐵證如山!此時, 用電檢查人員確認該客戶竊電。 “就算我家的電錶有問題, 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竊電的人就是我, 怎麼不說是我兒子、我老婆或者其他人啊?有照片嗎, 有監控嗎?把證據拿出來讓我看看啊。 ”
供電員工和派出所民警決定先採取斷電措施, 誰知沈某某竟放下狠話:“你們敢給我斷電試試, 我4個大冰櫃裡面好幾百萬的海馬要是壞了,
隨即, 派出所根據掌握的證據依法傳喚沈某某, 但他仍拒不認罪。 於是, 派出所將案件移交刑警大隊, 在拘留審問的第3天, 沈某某終於承認了自己竊電的事實。
今年5月11日, 本案第一次開庭, 沈某某站在被告席狡辯:“店裡的冰箱、空調都是生活電器。 我鄰居家用電都是以居民用電來定價的, 為什麼就我家要以商業用電來定價呢?這點我不服氣。 ”公安機關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補充, 提供了沈某某鄰居的電價清單。 供電公司表示:沈某某鄰居客戶系一樓商用, 二樓居住, 生活和商業用電分開計量, 分別執行居民電價和商業電價。 而沈某某店內並無居住, 他店內的空調、冰箱都是為經營服務的,
經證實, 沈某某竊電電量為22809.6度, 竊電金額為17729.9元。 5月24日, 本案第二次開庭並當場判決, 沈某某在鐵證面前啞口無言。 (王玉燕 朱可惠)
▶《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 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