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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標規定 鄭州叫停共用電動自行車業務

大河網訊“在隱患未整改到位, 國家或地方出臺相應的准入、運行、管理政策之前, 共用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立即停止在鄭州市範圍內一切共用電動自行車的運營業務……”5月27日上午,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委員會、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品質技術監督局、環保局共6家單位對在鄭州市開展共用電動自行車業務的相關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約談, 要求其立即停止運營行為。

據鄭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在發現鄭東新區存在共用電動自行車後, 警方立即進行了調查, 並查明鄭州市目前共有2家公司在開展共用電動自行車經營業務, 分別是北京蜜蜂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鄭州九貓科技網路有限公司(無錫易百客鄭州運營方)。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 北京蜜蜂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依託“蜜蜂出行”APP, 於今年5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地區開始投放車輛運營。

鄭州九貓科技網路有限公司依託“易百客”APP, 於今年4月在鄭州市龍子湖高校園區開始投放車輛運營。

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公安機關發現, 北京蜜蜂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投放的車輛, 從外觀看具備腳踏功能, 經現場對投放車輛稱重,

電動車總重為47.66公斤, 超出國標規定上限7.66公斤, 且沒有時速表。 而鄭州九貓科技網路有限公司投放的車輛外觀為電動摩托車樣式, 不具備腳踏功能違反國標規定, 沒有時速表。

根據調研結果, 鄭州市公安局將共用電動自行車存在五類隱患告知運營企業:一是車輛超標問題。 二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三是火災安全隱患突出。 四是車輛運行安全風險高。 五是車輛押金使用存在金融安全風險。

鄭州市交通委對運營企業明確告知, 交通運輸部會同9部委出臺的相關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不鼓勵發展共用電動自行車。

鄭州市城管局希望通過此次約談, 共用電動車公司能採取提高科技等有效手段, 指導共用電動車的租客將車輛規範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場,

共同維護鄭州市市容市貌。

鄭州市工商局告誡企業經營要守法誠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人義務, 不得違法違規。

鄭州市質監局強調在鄭經營活動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如果在鄭州生產, 必須遵守《產品品質法》、《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不得有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鄭州市環保局要求,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鋰電池, 要做到全面監管, 有效的回收管理工作, 確保廢棄鋰電池不亂堆放, 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對廢棄鋰電池進行妥善處置。

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共同表示, 共用電動自行車的發展應當符合鄭州市的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交通出行結構、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城市管理、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因素。

所以, 在上述隱患未整改到位, 國家或地方出臺相應的准入、運行、管理政策之前, 共用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立即停止在鄭州市範圍內一切共用電動自行車運營業務, 堅決消除交通、城市管理、治安、消防、金融、環境保護等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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