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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上社會保險、欠繳保費,員工能否提起勞動仲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 關於社會保險的爭議也越來越多, 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明顯違法違規行為, 員工在對此糾紛時, 能否提起勞動仲裁?

一、未繳保險為何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所以對於未繳或者欠繳情形,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社保局等行政機關進行舉報, 由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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