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試用期不注意這些,很容易出事!

在日常的工作中, 對於試用期, 很多人都不會太留意, 認為只要過了試用期留下工作就。 但是這樣往往會引發很多問題, 所以在試用期時一定要注意這些, 不然很容易出事哦。

對於試用期, 我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要注意哪些內容呢?下麵找法小編跟大夥說說, 詳見下文:

對於試用期的理解:

1、謂試用期, 又叫適應期, 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 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2、《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可以”二字表明,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 而是協商條款, 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但是, 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 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對於這一規定, 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 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 那麼, 什麼是試用期, 它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1、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時, 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 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 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 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 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 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 因為根據法律常識, 在一個數字後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 都表明包含本數, 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 同理, 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 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餘的, “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 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續訂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改變工種的, 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不改變工種的, 不再約定試用。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 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 另外,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2、《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綜上,對於試用期要注意試用期的期限是否與簽訂的勞動合同相對應,除此之外,對於試用期的一些細節問題也需要注意,特別是試用期的工資問題。如果不注意試用期這些問題就很容易出事哦,得不償失。

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2、《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綜上,對於試用期要注意試用期的期限是否與簽訂的勞動合同相對應,除此之外,對於試用期的一些細節問題也需要注意,特別是試用期的工資問題。如果不注意試用期這些問題就很容易出事哦,得不償失。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