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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漁休漁通告,你真的看懂了嗎?

一、制定背景

農業部於2017年1月19日印發了《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3號), 明確2017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調整的規定。 2017年海洋禁漁休漁季節將至, 為繼續認真做好浙江省本年度海洋禁漁休漁工作, 省海洋與漁業局根據農業部通知要求, 結合我省實際, 研究制訂了《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漁休漁通告》。

二、政策措施

一、未作調整的內容

以下內容與本省2016年伏休規定一致, 未作調整, 也與農業部通告規定一致:

(1)梭子蟹禁漁期設為“北緯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 4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為主要捕撈對象的作業漁船生產”。

(2)單錨張綱張網(帆式張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3)產卵帶魚保護區保護規定。

(4)東海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規定。

(5)對休漁期間休漁作業及相關變更管理的規定。

明確不得在休漁期間實施作業變更(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

(6)捕撈輔助船同步休漁的規定。

二、根據農業部通告規定作調整的內容

以下內容根據農業部通告規定作相應調整:

(1)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類、圍(敷)網的休漁時間統一調整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2)拖網類及其它未列舉海洋捕撈作業休漁時間均調整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三、浙江省的特殊規定

農業部通告所稱“定置作業”在本省就是除帆張網之外的“其他張網”;農業部規定定置作業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 我省根據本省各捕撈作業休漁時間普遍延長的實際, 規定休漁時間為三個半月, 即在原規定三個月基礎上, 休漁時間向前延長1個月, 開捕時間提前半個月。 休漁時間調整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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