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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家暴訴離婚索賠,獲取索賠的標準有哪些

近日, 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 柴女士因家暴與丈夫訴訟離婚, 宣判後, 柴女士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考慮到家暴這一情節,

因此不服提起上訴。 家庭暴力是影響夫妻關係乃至家庭關係的重要因素, 隨著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然而因一方家暴而導致離婚的。 受害一方是有權得到相應的損害賠償。

遭家暴重傷 女子訴離婚索賠

柴女士的丈夫魯某脾氣暴躁, 動輒對柴女士拳腳相加。 一年前, 二人因瑣事爭吵, 魯某甚至將柴女士的脾打破裂, 傷情經鑒定為重傷2級,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 判處魯某有期徒刑4年。 魯某被判刑後, 柴女士起訴離婚。 但由於一審法院判決分產時沒有考慮家暴的因素, 柴女士不服上訴, 昨天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記者瞭解到, 柴女士現年47歲, 與魯某是在1994年4月16日於平谷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的,

結婚後二人育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 現在都已經成年。 柴女士說, 由於婚前彼此缺乏深刻瞭解, 故婚後感情很不好。 婚後不久, 她便發現魯某與其性格不合, 因家庭瑣事爭吵不休, 魯某還經常因家庭經濟問題對她拳打腳踢。

2015年12月28日, 魯某用拳頭對柴女士腹部猛擊, 將她的脾打破裂, 腹腔積血。 經手術治療, 柴女士的脾被摘除, 傷情經鑒定為重傷2級。

由於動手將柴女士打成重傷, 平谷法院在去年12月23日作出判決, 以魯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魯某被判刑後, 柴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 起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二人離婚, 魯某賠償柴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2萬餘元。

魯某辯稱, 他不同意離婚。 “我覺得能不離就不離, 如果她實在想離, 我也沒辦法。 ”魯某還說, 他不認可柴女士要求的賠償。 “我確實推了她肚子一下, 脾摘除國家應該有賠償標準, 治療的各項費用希望由法院依法核實。 ”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柴女士要求離婚, 魯某雖不同意離婚, 但其實施家庭暴力致柴女士脾破裂並致傷殘, 魯某因此受到刑事處罰, 法院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故准許雙方離婚。

法院表示, 對於醫療費、誤工費等具體數額, 法院將酌情確定。 同時一審法院還對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進行了分割。 結合全案, 一審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魯某賠償柴女士治療費等15萬餘元。

宣判後, 柴女士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考慮到家暴這一情節,

因此不服提起上訴。 昨天上午, 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由於魯某目前還在服刑, 指定了年近八旬父親為其出庭。 鑒於老人身體原因, 本案選擇在距離老人相對較近的平谷區峪口法庭開庭。 上午10點,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駕車來到該法庭, 採取“巡迴審判”的方式審理了該案。 柴女士本人也到庭參加了庭審。 法庭上, 柴女士基本由她的代理人發言, 面對公公的陳述她也鮮有反駁。

魯某的父親稱, 他不同意給柴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 並稱“如果他倆離婚還要我出錢, 那他們就得管我。 ”魯某父親說自己身體也不好, 需要留錢看病。 對於他的這種說法, 法官向其闡明, 本案審理的是離婚糾紛,

如果有贍養問題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

昨天法官當庭對本案進行了宣判, 柴女士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 法庭認為對於遭受家暴行為的一方, 應在分割財產時予以適當傾斜。

最終, 法庭在支持一審判決後, 多判給了柴女士部分財產, 並判決魯某另行支付其5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 (北京晨報)

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獵律網提示,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我國婚姻法在修改後新增加的一個規定, 對於維護在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同時也給與了過錯方相應的懲罰機制;近些年, 尤其是一些家暴案件以及不忠事實的發生, 使得夫妻之間的關係產生了極大的不穩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確定, 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同時也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婚姻關係。而在離婚案件中,損害賠償的認定標準如何確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內容。

其一,造成雙方離婚的應該存在法定的損害結果,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受到傷害;都是可以作為損害結果的。

但是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係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二,存在過錯的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應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或者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其三,配偶的一方在主觀上有意違反婚姻法規,明知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故意的主觀意圖不難確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故意主要涉及下述內容,一是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要舉證證明損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可以推定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過錯的故意。而損害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方也即提起賠償的一方若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便有這四種情形之外的且導致離婚的行為,均按行為法定原則來認定其無過錯。

同時,還應該具備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這種因果關係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同時,離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這種直接的因果關係,首先需要確定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成立,即離婚;其次確定配偶一方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於造成離婚的原因;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只要確認行為人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和無過錯方因此行為而請求離婚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係。就可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選擇婚姻就應該尊重它,家庭需要共同的維護,一旦觸犯道德底線,將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災難,甚至導致婚姻破裂以及嚴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自己甚至會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作為妻子還是丈夫,都應該有義務、有責任真心的去愛護自己的家,切不可任意而為。

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同時也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婚姻關係。而在離婚案件中,損害賠償的認定標準如何確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內容。

其一,造成雙方離婚的應該存在法定的損害結果,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受到傷害;都是可以作為損害結果的。

但是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係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二,存在過錯的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應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或者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其三,配偶的一方在主觀上有意違反婚姻法規,明知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故意的主觀意圖不難確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故意主要涉及下述內容,一是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要舉證證明損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可以推定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過錯的故意。而損害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方也即提起賠償的一方若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便有這四種情形之外的且導致離婚的行為,均按行為法定原則來認定其無過錯。

同時,還應該具備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這種因果關係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如果行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同時,離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這種直接的因果關係,首先需要確定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成立,即離婚;其次確定配偶一方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於造成離婚的原因;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只要確認行為人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和無過錯方因此行為而請求離婚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係。就可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選擇婚姻就應該尊重它,家庭需要共同的維護,一旦觸犯道德底線,將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災難,甚至導致婚姻破裂以及嚴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自己甚至會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作為妻子還是丈夫,都應該有義務、有責任真心的去愛護自己的家,切不可任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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